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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69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什么是海关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稽查管辖地是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七条规定,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实施稽查时,哪些情形可以查封、扣押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十八条规定,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我国允许符合条件进口的新加坡养殖水产品范围包含哪些?
根据《关于进口新加坡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6号)规定,进口产品范围: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该公告附件。
进口货物的哪些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进口时货物价款中列明的哪些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请问“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是否需要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第一条规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 号)第五条规定,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个人邮寄摩托车配件有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税个人自用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按照进口货物征税。
海关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进境邮包计税价格?
根据《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第三条规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否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确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副产品办理内销是否需要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确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