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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成员国AEO制度解析
作者:海研AEO课题组
文 / 海研AEO课题组
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共有10个成员国,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各成员国之间已经签订了AEO互认协议(以下简称“AAMRA”),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AEO制度。
东盟成员国AEO制度概述
目前,东盟已有6个成员国根据《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制定并实施了AEO制度,这些国家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其中,新加坡AEO制度认证标准严格,涵盖了企业守法规范、人员安全、税务合规等多个方面,只有供应链安全的企业才能获得AEO资质。马来西亚充分考虑AEO认证评估的专业性,设立专业机构开展AEO认证评估。印度尼西亚AEO制度建立较早,且法律位阶高。泰国AEO制度对企业的财务要求具体,评估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菲律宾和越南根据本国企业发展状况,制定了AEO认证标准,以更契合本国商业发展实际。柬埔寨、老挝、缅甸、文莱受国家贸易水平影响,尚未建立AEO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盟AEO制度实施的整体效果。
东盟成员国AEO制度特点
以提升贸易安全与便利为宗旨
《标准框架》确定的AEO制度的首要宗旨是通过改善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安全性,促进货物的合法流动。东盟已建立AEO制度的成员国根据《标准框架》制定其制度,均体现了提升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宗旨。例如,泰国AEO制度规定了与私营机构合作,共同维护供应链安全。新加坡AEO制度旨在提升AEO企业整体的信誉度,为贸易伙伴提供安全保障。菲律宾AEO制度利用风险管理和现代技术,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货物流动的安全性。越南政府全力支持AEO制度的实施,并希望借此提升越南的贸易优势。
成员国AEO制度的实施有效提升东盟的通关便利化,增强供应链安全,优化东盟国际贸易环境,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和透明的营商环境,带来贸易便利化福利。AEO企业可以享有快速通关权益,从而以更快的速度使货物进入目标市场。非AEO企业通过了解AEO制度的实施效果,强化企业内部规范建设,增强了东盟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注重提高AEO制度实施水平
新加坡的AEO制度发展处于前列,AEO企业认证标准严格,企业需要强制完成Trade FIRST自我评估清单,才能参与AEO认证。此外,新加坡注重货物和场所的安全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货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安保管理系统,确保货物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安全流动,从而为全球贸易安全运行保驾护航。马来西亚积极参与区域和国际的AEO互认合作,致力于提升贸易安全和便利,通过与新加坡、中国等国家签订互认协议,进一步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拓展企业在全球市场的业务范围,为马来西亚的对外贸易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其他实施AEO制度的成员国也持续推动相关改革,加大对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投入,逐渐缩小AEO实施水平的差距,全面提升实施效能。
通过区域合作提升AEO制度的协调统一
东盟为保证各成员国海关之间AEO企业认证标准的协调,保障AEO企业享有更快的货物清关权益,通过签订AAMRA提升AEO制度的执行效能。一方面,签订AAMRA后成员国AEO企业可以享有丰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例如快速通关,可优先处理其在东盟境内交易货物的检验检疫。根据《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2025》设定的目标,东盟要实现高度一体化和有凝聚力的经济发展,AAMRA可以通过减轻海关监管负担和促进东盟内部的货物流动来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另一方面,由于AEO制度同时关注贸易安全和便利,确保了参与认证企业的合规性,从而有助于大幅减少贸易中的安全风险,为合法贸易创造了更加安全和公平的环境。同时,AEO认证可以叠加RCEP等红利,在促进成员国之间贸易便利化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驱动力。
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展AEO国际互认情况
2013年,中国海关与新加坡海关签订了AEO互认协议,这是中国海关对外签订的第一个互认协议,显著加强了两国之间的贸易联系,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注入了强大动力。截至2025年2月,中国已与新加坡、泰国和菲律宾签署AEO互认协议。双方AEO企业可以享有较低货物查验率、企业协调员服务以及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等便利措施。例如,中国和新加坡的AEO互认协议实施后,双方企业的货物通关时间和物流成本均显著降低,极大地提高了贸易效率。
AEO制度的成功实施在东盟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全球供应链的整合与发展,为提升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借鉴,也为各国应对贸易挑战和推动贸易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执笔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 纪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