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文物出境及进出综合保税区指南
作者:游前慧 王刚 范莹莹
文 / 游前慧 王刚 范莹莹
文物出境及进出综合保税区指南
文 / 游前慧 王刚 范莹莹
文物及分类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具体物质遗存,包括遗物和遗迹。它们是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实体证据,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一般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二是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从我国文物保护角度,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一)不可移动文物即古迹,包含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二)可移动文物指可收藏文物、馆藏文物,包含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文物出境要求
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国家对文物实行“宽进严出”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文物回流的支持和对文物出境的严格限制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文物出境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出境时,需要鉴定审核的文物有:(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即在规定位置钤盖火漆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需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不论是否家传、亲友馈赠、个人购藏),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商店发票)放行。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文物出境展览要求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文物临时进出境要求
临时进境的文物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综合保税区的文物进出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按照“一线申报、一线监管”的原则,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文物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优化文物出境审核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登记查验管理,维护国家文物安全。对文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有如下的简化、支持、便利举措:
一是文物出境。文物由综合保税区出境,应当报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审核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二是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由综合保税区临时进境,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区后凭相关报关单证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区内开展审核、登记。复出境时,应当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审核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三是文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文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除按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外,不需要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
四是文物出区展示。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便捷文物展览展示。
五是实施入区登记审核。对于申请由综合保税区出境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提供延伸服务,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登记查验和审核工作,便利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文物存储、展示等活动。
六是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在与申报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文物进出境申请正式受理后的5个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查验和审批工作。因申报人原因造成审核工作无法如期进行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通过系统退回申报人并注明理由。
此外,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出台措施支持文物艺术品发展,如《北京市着力打造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展示中心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等,对文物的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临时进出境停留时限等提出支持举措,促进了文物艺术品市场蓬勃发展。
国家文物局、海关等部门职责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