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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范围新调整
作者:杨卫海 黄佳琪 荣风梅
文 / 杨卫海 黄佳琪 荣风梅
2024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58号公告《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以下简称“15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以有效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本文将对158号公告进行详细解读和介绍,并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
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范围
根据158号公告规定,自发布日起,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目前,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食品包括:肉类产品(熟制、腌制肉类除外,不包括肠衣)、鲜蛋类产品。此外,需要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将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相关进口商应及时关注上述名录的最新变化,按要求办理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手续,以免影响货物通关。
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办理方式
对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行政审批平台办理。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例,企业登录后,找到申报管理下面的许可证申请菜单,选择自己要申报的业务类别,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海关、产地国家(地区)、品名及指定监管场地等审批申报信息,保存后点击“申报”。如申请单状态显示“发往海关”,则说明企业已申报成功,待海关审批完成后即可使用许可证。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010)95198咨询解决。
进境食品的其他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仍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是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产品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的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二是进口商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并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是进口检验检疫。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要求。进口申报时,企业应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以及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将实施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等工作,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经综合评定不合格的,责令销毁或退运等。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