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管理新规解读
作者:陈晓宇 刘知杭 郑茂林
文 / 陈晓宇 刘知杭 郑茂林
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210号公告(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210号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对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实施210号公告规定的植物检疫管理。本文将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21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包括单一种类有机栽培介质,以及由两种及以上上述有机栽培介质组成,或含有无机栽培介质的混合介质。二是细化企业注册要求,明确栽培介质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官方主管部门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推荐。三是明确产品检疫要求,不得带有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得带有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等。四是明确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应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是首次使用且干净的;每个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注明栽培介质名称、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五是细化检验检疫措施要求,对出口前检疫、植物检疫证书、证单审核、不合格处置等要求作进一步细化。
允许进境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有哪些?
允许进境的单一种类有机栽培介质有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锯屑、木材刨花、木片、软木、泥炭(包括泥煤)、无活力的苔藓。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榨渣、葡萄榨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以及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不包括土壤。同时,由两种及以上上述有机栽培介质组成,或含有无机栽培介质的混合介质也允许进境。
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应符合什么要求?
不得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内的有害生物和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如植物种子、土壤、动物粪便以及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未曾用于栽培或其他农业用途,所有材料应不具备繁殖能力。
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海关总署对进境栽培介质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施行注册准入管理。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官方主管部门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信息需包括企业名称及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注册编号、地址、产品种类、主要成分、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指标、防疫管理措施等(中文或英文)。海关总署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并在网站公布。
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在海关总署注册后的有效期是多久?
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所在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重新推荐,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续5年。
有机栽培介质输华前应达成的检疫要求有哪些?
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应在栽培介质输华前对其实施检疫,对符合公告要求的栽培介质,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国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同时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对于经除害处理的栽培介质,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处理技术指标,包括温度、湿度、药剂、浓度等。
海关对哪些情况下的进境有机栽培介质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海关对以下情况的进境有机栽培介质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活体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