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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水效标识的用水产品入境时应注意什么
作者:焦玉东 杨婷
文 / 焦玉东 杨婷
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7日,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坐便器一批。经查,该报关单所列商品坐便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企业提供的商品使用说明书中有中国香港水务署水效益标签计划书,但未提供国内水效标识备案;未在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且未在商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没有商品水效标识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等信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办理退运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主管部门作后续处理。
要点分析
什么是用水产品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目录》确定了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2018年1月至2024年10月,我国共发布四批《目录》,主要包括(智能)坐便器、洗碗机、淋浴器、净水机、水嘴等用水产品。本案所涉坐便器属于第一批《目录》内产品。
实行水效标识的用水产品入境有哪些规定?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水效等级、水效指标、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及水效信息码。本案中,该公司未按以上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申请标识备案、标注水效标识,也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实行水效标识的用水产品入境是否有例外规定?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样品检测等特殊情况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免予加施水效标识及备案。本案所涉标的系用于相关房地产装修项目的建筑样板,并非用于样品检测,不属于免加施水效标识及备案的例外情形。
入境用水产品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案例启示
水效标识制度是我国节水管理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用水产品管理的有效举措。海关提醒: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了解掌握实行水效标识用水产品的入境要求,在入境时如实准确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