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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70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主动披露事项的税款滞纳金能申请减免吗?
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二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海关稽查的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条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分、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海关稽查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中国香港输内地的养殖水产品范围包含哪些?
根据《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输内地产品范围: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中国香港新增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目录见该公告附件。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哪些费用、税收不计入货物的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五十一条第十四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有哪些?
根据《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规定,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实施,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予以发布。附件:阿尔巴尼亚、朝鲜、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布)、巴基斯坦、刚果(金)(原扎伊尔)、挪威、日本、阿尔及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孟加拉国、泰国、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新加坡、塞浦路斯、蒙古国、马耳他、越南、土耳其、韩国、格鲁吉亚、克罗地亚、俄罗斯、乌克兰、黎巴嫩、智利、印度、以色列、加拿大、秘鲁、埃及、摩洛哥、南非、古巴、印度尼西亚、突尼斯、伊朗、巴哈马、美国、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芬兰、瑞典、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也门、苏丹、菲律宾、埃塞俄比亚、肯尼亚、阿曼、利比里亚、巴拿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请问“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某企业有一批货物易受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能否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根据《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暂时进出口货物能否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根据《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个人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总值是否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因此,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我在境外平台购买了一个包,实际支付时使用了优惠券,请问海关如何确定邮包的计税价格?
根据《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规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无实际购买价格或者实际购买价格无法确定的,依次使用《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
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时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加工贸易残次品申报时是否可以使用原进口料件的品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
海关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后,核销周期是多久?
根据《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第二条规定,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