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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政策速览
作者:王刚 许伯然 向往
文 / 王刚 许伯然 向往
横琴地处广东省珠海市南部,全岛面积106.46平方公里,与中国澳门一水一桥之隔,距离中国香港34海里,是内地唯一同时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陆桥相连的区域。本文将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海关政策作详细介绍。
国家支持合作区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合作区的政策,海关总署主要参与的包括:《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
海关总署支持合作区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根据合作区进出口税收等政策,研究出台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体系,相继出台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等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
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中国澳门之间进出、不属于监管证件管理,且不涉及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极简”备案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极简”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栏目填报数量为28个(正常填报数量为49个)。
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中国澳门之间进出、涉及监管证件管理或者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次简”备案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次简”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栏目填报数量为32个。
申报地海关不为“横琴海关”,运输方式不为“公路运输”,需出具检验检疫单证的免税、保税货物,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申报的保税货物,以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均不适用简化申报。
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选择简化申报,可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一线”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在未发生可能威胁两地公共卫生安全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时,内地海关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旅客卫生检疫模式。
对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中国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的,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便利化措施。
原产地为中国澳门,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区,并仅在区内销售、使用的法检货物,除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外,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
“一线”个人携带、寄递物品
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个人携带、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合作区内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合作区内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应当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免税政策
免税进口主体经合作区与中国澳门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免税进口主体,是指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主体名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自用机器设备,是指免税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税目9508项下的商品,《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附件中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除外;自用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
免税进口主体在首次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公服平台登记免税进口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信息。免税进口主体在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有关机器设备或基建物资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建立免税货物台账。其中,基建物资除提交上述商品信息及说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执委会核定该基建项目时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免税货物申报进口前,免税进口主体应通过公服平台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并传输至海关信息管理系统。核注清单中免税进口主体和进口商品等相关内容与备案信息相符的,海关予以确认。
拱北海关及地方政府支持政策
拱北海关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围绕合作区区域特点、产业发展需求,以及与中国澳门的紧密联系,发布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公告。同时,地方政府也从产业发展、惠澳政策(澳资企业、人才)、科技研发、人才奖励、金融支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方面出台政策,支持合作区发展。
Tips:横琴发展时间线
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横琴总体发展规划》;2014年6月28日,横琴新区封关运作;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为28平方公里;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横琴建设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人员进出高度便利等措施——横琴与中国澳门之间设为“一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2021年9月17日,合作区管理机构正式揭牌;2023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24年3月1日,合作区分线管理封关运行正式实施。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拱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