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详解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政策
作者:乔启明
文 / 乔启明
根据《海关总署稽查司关于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通知》(稽查函〔2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5年3月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以下简称“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本文将对“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政策作详细介绍。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定义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附件1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对企业开展核查:(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适用常规信用管理措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且其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75分及以上;(三)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无信用评估分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且非海关失信企业。
不适用情况
根据《通知》附件1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一)总署或者直属海关组织的专项行动涉及的核查作业;(二)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或核查指令中有径行核查、实地核查要求的作业;(三)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调查的核查作业;(四)高级认证企业被向下调整信用等级后不满2年的;(五)经海关风险研判认为不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基本流程
一是海关在核查作业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发放《企业自查情况表》(或者企业在海关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指导企业开展自查。
二是被核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将《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报送海关(如被核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自查,应当在时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海关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后,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
三是海关对被核查人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内容开展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制《企业自查情况表》;随附资料是否满足该核查事项的要求。
四是经审查认为被核查人自查情况符合要求的,海关依据被核查人自查结果提出核查处置意见;对自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被核查人按要求补充材料。
五是被核查人自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申请主动披露的,引导被核查人按照主动披露流程办理。
六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开展实地核查:(1)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3)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4)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5)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6)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