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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钾肥检验监管有哪些要点
作者:戴千钧
文 / 戴千钧
进口钾肥检验依据
进口钾肥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等。
一是《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商品名称应以文字标注,如含有修饰性词语,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要求。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g/L)计。钾含量需以K2O计。
二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部分钾肥属于危险化学品,如硝酸钾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体列明条目第2303条,CAS号为7757-79-1。
三是GHS。硝酸钾具有GHS中规定的氧化性固态、生殖毒性、特定目标器官毒性等危险特性。
四是TDG。硝酸钾被列入TDG《危险货物一览表》,UN号为1486,主要危险特性为5.1类氧化性物质。在包装类别上采用Ⅲ类包装。
五是品质检验。有害有毒物质鉴定依据《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入境。
海关监管要求
钾肥申报涉及以下要素:品名、加工工艺、用途(是否肥料用)、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及型号。同时,企业需提供进口合同、发票、产地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装箱单、海运提单等相关文件。
如果进口钾肥属于危险化学品,进口钾肥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监管相关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此外,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项和第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注意事项
存储注意事项:存放于干燥、通风的库房,避免直接接触地面,远离火种、热源;堆码高度不宜过高,避免重压导致包装破裂;不同化肥需分区存放,含硝酸盐等易燃易爆成分的化肥需单独存放于防爆仓库,远离火源,并配备灭火设备(禁止用水灭火)。
泄漏注意事项:如发生小范围泄漏,用惰性吸附材料(沙土、硅藻土)覆盖收集,如发生大范围泄漏,需设置隔离区,并用塑料布等阻挡,避免雨水冲刷导致污染扩散。收集物需集中处理,不可随意丢弃。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化手套、护目镜、防尘口罩(N95级别)等。
操作注意事项:轻拿轻放,避免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尤其是含硝酸盐的化肥);开封后未用完的化肥需密封包装,标注名称和开封日期;仓库内需配备干粉灭火器;操作人员需经过严格培训,掌握泄漏处理流程和急救知识,遵守操作规范。
禁止与以下物质共存:易燃易爆品;酸性物质(浓硫酸、盐酸等强酸);食品或者饲料(包括添加剂)。
海关建议
部分种类钾肥(如硝酸钾)作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口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钾肥,企业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法规申报,并对照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进口前,企业应了解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要求,避免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重大问题导致退运等后果。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