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罚则调整
作者:黎婉婵 杨鑫鑫
文 / 黎婉婵 杨鑫鑫
基本情况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皮箱面革(头层)。经海关查验,有5个天然木托未申报,木托具有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识,经检疫未见异常。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第七条及其附件2规定,海关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要点分析
海关为什么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是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类型。对比旧的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新《裁量基准(二)》”]增列了《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将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特定情形列入其中。
在本案中,该公司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范畴,且同时符合“已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经检疫未见异常”的情形,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
在新《裁量基准(二)》中,还有哪些新规涉及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行为?
对于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行为,除前述附件2规定的情形外,新《裁量基准(二)》的附件3和附件4也对木质包装是否具有IPPC标识的情形予以区分,分别规定了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不同裁量阶次的罚幅。自此,有无IPPC标识、是否初次违法,结合个案情况充分考量适用情节,成为现场海关作出合法、合理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前提。
对比旧的裁量基准,新《裁量基准(二)》都有哪些改变?
新《裁量基准(二)》根据检验检疫监管政策调整以及近年来的执法实践,增列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5项轻微免罚事项,作出对部分卫生检疫违法行为从重情节进行优化等制度调整。此次调整充分体现了海关在筑牢国门安全屏障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之间所作出的平衡,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守法容错机制,同时也更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裁量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案例启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现行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贯穿始终。行政执法如何达到“最优”比例,需要执法者在合法的维度下,根据事实、情节等因素作出合理、合情的裁量,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真正获得内心认同,实现法与理的深度融合,令海关执法更加有层次、有力度、有温度。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