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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
作者:王刚 薛瑶
文 / 王刚 薛瑶
初探电子账册
海关通过电子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自用设备等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电子账册。
电子账册管理类型
根据企业的货物类型(快消品或工业品)、运营模式(快进快出或整进整出)和海关的管理要求,企业可以选择备案式管理电子账册或记账式管理电子账册。
选择备案式管理电子账册,企业需要预先将准备进库的货物名称、税号等向海关备案,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报关。
选择记账式管理电子账册,企业不需要对货物品种、数量等进行提前备案,待货物申报完成后,货物信息会自动返填至电子账册底账。按照记账模式的不同,记账式管理电子账册分为可累计模式和不可累计模式。
可累计模式,是指企业首次进账某项货物,该项商品会在电子账册生成记录;企业下次进口同样货物时,在保税核注清单“备案序号”栏录入相同备案序号,系统会自动调取电子账册底账中该货物信息。企业使用可累计模式时,申报核注清单可以选择货物备案序号,本次申报数量会在原有项号下累加;不选择货物备案序号,则电子账册中会生成新的项号。可累计模式适用货物品种少、规格固定单一的情形。
不可累计模式,是指每项货物进账会生成新的记录,企业每次进口同样货物时,均会单独生成记录,库存不会在原有项号下累加。企业使用不可累计模式时,申报核注清单不可选择货物备案序号。不可累计模式适用进口货物品种较多、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形。
电子账册分类
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电子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加工账册适用保税加工、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业务,可以细分为单耗账册、工单账册、耗料账册;其中,单耗账册设立H账册,工单账册、耗料账册设立TG账册或TH账册。物流账册适用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等业务,设立TW账册。设备账册适用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管理的机器、设备等货物,设立TD账册。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两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区外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编号规则如下页表1所示。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类型与电子账册分类的关系如下页表2所示。
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暂停和恢复、核销、注销
电子账册分为设立、变更、暂停和恢复、核销(不包含设备账册)、注销等阶段。
◎企业资质
企业申请设立电子账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取得所在地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在区内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电子账册的设立
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应当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状态,选择相匹配的电子账册类型和用途,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用途电子账册的适用范围。对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类型和用途的电子账册。
企业开展同一类型业务的,原则上采用一本电子账册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的,可以设立多本同一类型和用途的电子账册。
◎电子账册的变更
电子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申请变更。
◎电子账册的暂停和恢复
海关可以视情况对电子账册实施暂停(如企业出现走私违规行为),或者仅暂停电子账册某项商品的进口或出口或进出口。待企业整改或排除走私违规风险后,海关恢复该电子账册的运行。
◎电子账册的核销
电子账册的核销,是指企业根据保税货物进、出、转、存、销等情况,将核销周期内的进口料件、出口及内销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的处置、货物库存、保税流转等情况向海关申报,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核对,并最终完成核销手续的过程。核销的核心是通过关企多角度的数据核对,实现对保税货物进出区总量的控制和监管。在企业报核、海关核销审核期间,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电子账册下的进出口业务。目前,实施核销管理的电子账册包括特殊区域的加工账册和物流账册,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不实行核销管理。
首次核销的起始日期为电子账册备案日期;首次核销后,后续核销的起始日期为上期核销结束日期的次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电子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电子数据。核销作业的简要流程为(实施“四自一简”、自主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形除外)。
一是企业报核。向海关发送报核数据。
二是报核人工确认。信息化系统主要比对关企双方保税核注清单号的一致性。比对一致的,自动进入系统核算环节。比对不一致的,转至海关“账册报核人工确认”,海关视情况作出放弃、挂起、转岗、退单或通过处置;对于海关作出通过处置的,将进入系统自动核算环节。
三是自动核算。自动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数据无差异的,核算自动通过,本次核销完成;自动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数据有差异的,转至“账册核算人工确认”。
四是核算人工确认。海关审核后,对存在差异的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发送差异回执、退单等处置:(1)海关作出通过处置的,核销完成。(2)海关作出发送差异回执处置的,企业可选择海关处置或企业处置:选择企业处置的,由企业修改报核内容后继续进行报核;选择海关处置的,海关视情况作出电子账册核算人工调整等处置。(3)海关作出退单处置的,视同本次核销申报数据未被海关采纳,企业需重新进行报核申报。
五是核销完成。系统记录核销截止日的库存数据,更新核销完成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报核期间,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电子底账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海关审核同意后,对电子底账数据进行调整。
◎电子账册的注销
企业申请注销电子账册的,应当提前办结该电子账册的所有保税业务(如业务申报表结案、边角料处置等),确保保税货物无库存。对于实施核销管理的电子账册,企业需办理电子账册核销手续后,海关予以注销账册。
再探电子账册
加工账册
根据不同的用途,加工账册分为普通、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业(飞机制造等行业用,使用极少)、保税维修、委托加工、保税研发、零关税-1(全面)、零关税-2(自愿缴税);其中,零关税账册仅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管理。
企业应当在设立加工账册时通过“账册用途”字段选择用途,账册管理按照相关业务政策规定执行。普通加工账册“账册用途”为空。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设立一般纳税人账册前,应先在系统进行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维护。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纸质《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会将《信息表》电子数据传输给海关总署,主管海关凭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加工账册的设立、变更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申报的料件、成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进行账册设立、变更: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管理的;加工产品属于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保税料件的耗用
经主管海关同意,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方式核算保税料件耗用:企业选用单耗核算方式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等信息,海关实施备案式电子账册管理;企业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单信息,海关实施记账式电子账册管理;企业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应当依托信息化系统,使用工单记录保税货物生产、库存等情况,并如实向海关申报工单数据,海关实施备案式电子账册管理。实施备案式管理的电子账册,企业可以自主备案商品信息。
◎核销
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加工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应当在加工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1)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2)期末实际库存数据。(3)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4)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报送耗料清单核算电子数据;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报送工单核算结果。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海关实施电子账册核销,将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1)实际库存量与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2)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账册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3)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4)实际库存量与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物流账册
◎物流账册的设立、变更
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物流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企业申请设立物流账册,应当如实向海关备案仓储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信息;物流账册实施记账式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账册记账模式。
◎核销
保税物流账册核销,是指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将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内保税货物的进口、出口、流转、库存等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审核、核销的过程。
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1)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2)期末实际库存数据。(3)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1)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2)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账册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3)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4)实际库存量与电子账册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设备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第二十条所列机器、设备,以及从区内企业结转而来的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纳入设备账册实施监管。
设备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海关对设备账册实施记账式管理,记账模式为不累计。设备账册下的货物,监管年限届满的,按规定解除监管,不再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实施监管。设备账册下的货物,可以在不同企业设备账册间自由流转,监管年限连续计算,转入、转出企业申报的核注清单表体内容应当一一对应。设备维修、检测期间,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 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两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区外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编号规则
电子账册类型编号规则
区内单耗账册H+四位关区号+两位年份+五位流水号
区内工单账册T+四位关区号+G+六位流水号
区内耗料账册T+四位关区号+H+六位流水号
区域物流账册T+四位关区号+W+六位流水号
区域设备账册T+四位关区号+D+六位流水号
区外加工手册B或C+四位关区号+两位年份+五位流水号
区外联网监管账册E+四位关区号+两位年份+五位流水号
区外物流账册(用于保税物流中心、两仓)L+四位关区号+一位区域场所类型+两位年份+四位流水号,流水号首位为字母
表2 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类型与电子账册分类的关系
电子账册管理类型电子账册分类
备案式管理电子账册区内单耗账册(H账册);区内工单账册(TG账册)
记账式管理电子账册区内耗料账册(TH账册);区域物流账册(TW账册);区域设备账册(TD账册,不可累计模式)
图 / 高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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