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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72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如何向海关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五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盖章?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规定: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
哪些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理临时备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关于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公告2025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一)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二)对可能跨境传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风险的进境出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症状体征监测、病原学监测。(三)重点国家、重点航线、重点口岸等的专项传染病监测。
如果发现进境人员存在传播传染病风险,是否可以向海关报告?
根据《关于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公告2025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存在传播传染病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海关或者口岸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什么状态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十六条规定,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一)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二)预裁定决定错误的;(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汇率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第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综合实验区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综合实验区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但由于运输原因需从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如何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第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海关为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针对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定义是什么?对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
个人物品较多无法随身携带,需要把部分行李先行邮寄进境,入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此种情况可按照“分离运输行李”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应当在人员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的,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出境人员申报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清单等材料。
我公司目前有旧版的保税物流账册需要注销,请问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规定,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7月1日前,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结旧版保税物流账册注销手续。
企业想要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业务,请问海关对企业的仓储系统是否有要求?
根据《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外包装实施检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