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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析RCEP原产地规则之直接运输规则
作者:吴超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文 / 吴超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例析RCEP原产地规则之直接运输规则
文 / 吴超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2023年6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至此,协定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这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准确理解RCEP原产地规则,本刊对RCEP原产地规则(RCEP协定文本详见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进行解读,本文主要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进行介绍。
直接运输规则简介
直接运输规则简称“直运规则”,是指对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获得原产资格的货物,原则上应当在出口成员国(地区)和进口成员国(地区)之间直接运输。如果货物经过出口成员国(地区)和进口成员国(地区)以外的第三国(地区),一般来说,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被视为直接运输:一是除物流、卸载、重新装载、存储以及用于适航的必要操作外,未经任何再加工;二是确保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或转运地)海关的监管之下。这一规定为货物搭乘中转运输工具、采用多式联运、过境运输等创造了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进出口商必须根据进口国(地区)海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货物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证明,这些证明包括运输单据(提单及航空运单等)、商业发票、财务凭证或者未再加工证明等。同时,进口国(地区)海关有权提出其他证明文件要求。
直接运输规则旨在确保抵达进口成员国(地区)的货物与离开出口成员国(地区)的货物完全相同,降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加工处理,或者被混入、调换成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等风险,从而确保关税减让利益能够切实给予协定成员国(地区)。直接运输规则并不涉及对货物本身获得、生产或加工制造的标准判定,因此,直接运输规则本身实际上不是“实体性的原产地规则”,而是用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对原产货物进行滥用篡改等违规操作的行政管理规定,也可被视为货物保有原产资格的程序前提——货物一旦经过了条款不允许的操作,便失去了协定项下的原产资格。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明确允许出于地理原因放宽对直接运输的要求,允许货物在第三方国家(地区)展览或临时储存,前提是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几乎所有优惠原产地规则都参考了《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的推荐做法,禁止货物在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转运和临时存储期间经过任何其他操作(卸载、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使运输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除外),且货物在中转地应当处于当地海关监管之下。
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对货物在第三方国家(地区)过境地的停留时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从不超过3个月、6个月到12个月不等。虽然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条款对停留时限未作规定,但由于RCEP项下原产地证明存在有效期,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RCEP项下货物的停留时限不能超出原产地证明有效期,否则无法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条规则中,运输途经的第三方国家(地区)不仅包括非RCEP成员国(地区),也包括RCEP成员国。也就是说,即使货物经过的除进出口国(地区)以外的第三方国家为RCEP成员国,也必须适用该条对转运情况的限制规定。
对于我国进出口贸易而言,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中转地。经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中转,且属我国已实施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应根据进口国(地区)要求向中国香港海关、中国澳门海关或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签发《中转确认书》及未再加工证明等文件,以确保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直接运输规则。
随着多式联运、中欧班列和中越班列等新兴运输模式快速发展,进出口企业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直接运输管理提出了更多的便利化诉求,因此,简化以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开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货物满足直接运输规则证据文件的要求,已成为全球海关的管理方向之一。具体来看,我国海关在对直接运输规则的具体审核方面也进行了简化——对于RCEP项下进口原产货物,即使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我国,只要企业提交的全程运输单证能够满足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110号公告”)规定,中国海关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由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相关货物可被视为RCEP项下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货物。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转运的情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例如,某些大型跨国生产型企业,其商品在某国(地区)工厂生产后,会根据销售需求运至集散地进行保税存储,集散地通常位于某个区域的中心位置;存储时间视实际销售情况而定,待商品实现销售后,再从集散地将商品运输至进口国(地区)。在这些新的运输形式下,进口商品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应根据协定中直接运输规则的表述及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结合进口商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Tips: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十五条直接运输条款原文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保持其根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确定的原产资格:
(一)货物直接从一出口成员方运输至一进口成员方;或者
(二)货物运输途经除该出口成员方和进口成员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方(以下称“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只要该货物:
1.除卸载,重新装载,储存以及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
2.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海关监管之下。
二、应进口成员方海关的要求,应当向进口成员方海关提交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以证明货物满足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第二款所述的适当文件可以包括商业运输或货运单据,如航空运单、提单、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单据、有关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财务记录、未再加工证明或进口成员方海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活性炭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一批日本原产的活性炭(HS编码3802.10)运输至中国,在中国香港进行分装并加贴标签后运至中国内地。
解析:该批货物从日本出口运输到中国内地,在中国香港转运时,对货物进行了分装和贴标签处理,已超出“除卸载,重新装载,储存以及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的直接运输规则条款限定范围。
结论:该批货物不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以抛光机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一批日本原产的抛光机(HS编码8460.90)通过海运出口到中国。出发前,货物被覆上一层防护木板,以防止在运输途中发生磕碰损坏。由于在航行过程中遇到恶劣天气状况,该船临时停靠韩国港口,并重新覆好防护木板,以确保在前往中国的后段航行中货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状态。经停期间,货物始终处于韩国海关监管之下,除重新覆好防护木板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解析:该批货物从日本出口运输到中国,由于在航行过程中遇到恶劣天气状况,该船临时停靠韩国,并重新覆好防护木板,满足直接运输规则条款“除卸载,重新装载,储存以及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以及“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海关监管之下”限定范围。
结论:该批货物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以镍铁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一批印度尼西亚原产的镍铁(HS编码7202.60)出口到中国,全程直接从印度尼西亚海运到中国,未经第三方国家(地区)中转。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的单证包括:由印度尼西亚签证机构出具的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和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解析:该批货物从印度尼西亚直接海运到中国,满足直接运输规则条款“货物直接从一出口成员方运输至一进口成员方”限定范围。
结论:该批货物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以鲜榴梿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一批泰国原产的鲜榴梿(HS编码0810.60)出口到中国,全程采用集装箱公路运输。具体运输路线为:从泰国通过公路运输到中国,在广西某口岸入境,因地理位置原因,该公路运输路线必须经老挝和越南过境。运输全程货物的集装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的单证包括:由泰国签证机构出具的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植物检疫证书、镉检测报告等。
解析:该批货物从泰国启运,过境老挝和越南,通过公路运输到中国。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植物检疫证书、镉检测报告等。由于进口方提交的单份运输单证列明出口方签发的始发地为泰国口岸,目的地为中国口岸,且运输全程货物的集装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该批货物虽然经老挝和越南过境,但提交的单证满足110号公告规定的“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以及“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要求,可被视为RCEP项下的直接运输货物,不需要再提交货物过境地老挝海关和越南海关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结论:该批货物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以鲜山竹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一批泰国原产的鲜山竹(HS编码0804.50)出口到中国,全程采用集装箱运输,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全程运输路线为:从泰国启运,通过公路过境老挝运输至越南,然后在越南更换运输工具,通过铁路运输到中国。运输全过程货物的集装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的单证包括:由泰国签证机构出具的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从泰国到越南的单份公路运输单证(载有过境地老挝)、从越南到中国的铁路运输单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等。
解析:该批货物全程采用集装箱装运,从泰国启运,过境老挝和越南运输到中国,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运输全过程货物的集装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从泰国到越南的单份公路运输单证(载有过境地老挝)、从越南到中国的铁路运输单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等。该批货物虽然过境老挝和越南,但提交的单证满足全程运输单据要求,且从泰国到越南的单份公路运输单证(载有过境地老挝)、从越南到中国的铁路运输单证载有的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相同,满足110号公告规定的“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要求,可被视为RCEP项下的直接运输货物,不需要再提交货物过境地老挝和中转地越南海关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结论:该批货物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以牛角梳子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一批泰国原产的牛角梳子(HS编码9615.19)出口到中国内地,全程采用集装箱运输,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海路运输。全程运输路线为:先从泰国通过铁路运输至马来西亚,然后在马来西亚装船,通过海路运输经中国香港中转后运抵中国内地。运输全程货物的集装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的单证有:由泰国签证机构出具的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从泰国到马来西亚的铁路运输单证、从马来西亚到中国的海路单份运输单证(载有经中国香港中转信息),申请人同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号码。
解析:该批货物全程采用集装箱装运,从泰国启运,经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中转运输到中国内地,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海路运输,运输全程货物的集装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从泰国到马来西亚的铁路运输单证、从马来西亚到中国的海路单份运输单证(载有经中国香港中转),同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号码。该批货物虽经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中转,但提交的单证满足全程运输单证要求,且从泰国到马来西亚的铁路运输单证、从马来西亚到中国的海路运输单证的集装箱号、封志号相同,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号码,满足110号公告规定的“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以及“经中国香港或者中国澳门中转的货物,进口人可以提交中国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不需要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要求,可被视为RCEP项下的直接运输货物,不需要再提交货物中转地马来西亚海关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也不需要上传中国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结论:该批货物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以地龙干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一批泰国原产的地龙干(HS编码3001.90)出口到中国,非全程集装箱运输,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采用集装箱)和铁路运输(无集装箱)。因地理位置原因,该运输路线必须经老挝和越南过境。具体全程运输路线为:从泰国用集装箱通过公路过境老挝运输至越南,在越南海关监管下更换运输工具,并将货物从集装箱卸载后重新装载到火车车皮上,装载完毕对该火车车皮加装封识锁。集装箱随汽车返回泰国。除卸载和装载的必要物流操作外,未对货物作任何进一步加工。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到中国,运输过程中装载该批货物的火车车皮封识锁号码不变。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的单证包括:由泰国签证机构出具的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从泰国到越南的单份公路运输单证(载有过境地老挝、集装箱号和封识号)、从越南到中国的铁路运输单证(载有封识锁号码)、老挝海关签发的过境报关单、越南海关签发的运输工具换装登记证明、过境报关单、药品通关单和卫生证等。
解析:该批货物为非全程用集装箱装运,从泰国启运,在老挝过境,在越南中转运输到中国,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运输过程中,货物在越南更换运输工具的同时,取消了集装箱装运。申请人进口申报提交的单证包括:由泰国签证机构出具的RCEP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从泰国到越南的单份公路运输单证(载有过境地老挝、集装箱号和封识号)、从越南到中国的铁路运输单证(载有封识锁号码)、老挝海关签发的过境报关单、越南海关签发的运输工具换装登记证明、过境报关单、药品通关单和卫生证等。该批货物经越南中转时,虽然更换了运输工具,并有卸载和重新装载的操作,但在越南海关监管下,货物未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除卸载,重新装载,储存以及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海关监管之下”的要求。同时,申请人提交全程运输单证,以及越南海关出具的运输工具换装登记证明——该证明载有换装前后的运输工具号码(同时载有一程运输的集装箱号码),与公路运单和铁路运单上载有的运输工具号码一致。过境报关单也载有从泰国到越南的公路运输单证号码,证明货物是在海关监管下更换运输工具,满足110号公告规定的“进口人提交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监管文件证明相关货物为经该国(地区)过境、转运、通运的,不需要提交该国(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要求,可以视为RCEP项下的直接运输货物,不需要提交越南海关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结论:该批货物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以塑料藤编沙发情形为例
基本情况:中国广西某企业通过海运出口一批塑料藤编沙发(HS编码9401.71)到印度尼西亚,因地理位置原因,需经中国香港转运。在船抵达中国香港前,该企业提前向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在过境期间,货物全程在中国香港海关的监管下,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海关签发的RCEP原产地证书上加盖了未再加工证明印章。在抵达印度尼西亚进行入境申报时,进口方提交了该批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在中国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以及加盖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未再加工证明印章的RCEP原产地证书。
解析:该批货物从中国内地经中国香港中转出口至印度尼西亚。进口方提交该批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在中国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以及加盖了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未再加工证明的RCEP原产地证书,所提交的单证可以证明该批货物符合“除卸载,重新装载,储存以及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在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海关监管之下”以及“应进口成员方海关的要求,应当向进口成员方海关提交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以证明货物满足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要求。
结论:该批货物符合RCEP项下直接运输规则要求。
Tips:海关提示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请享受RCEP关税优惠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照110号公告申报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在出口签证实践中,RCEP成员国有时会就我国签发的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发起核查,我国签证机构将根据企业情况说明进行反馈,或者由我国官方联络点将核查请求转交中转地相关机构[如中国香港海关、中国澳门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核实,企业需对相关单证做好留存工作。
此外,为满足直接运输规则要求,我国签证机构在受理原产地签证申请时,建议出口企业注意以下几点情况:一是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如实申报填制信息。二是企业订舱前需确认船公司官网上的货物出口运输路线是否显示第三方,确保船公司线上的出口货物运输信息和货物单证运输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如果经第三方转运的,应及时通过客户了解进口方海关具体要求;必要时向过境地海关或相关机构申请证明文件,证明货物未在当地进入贸易和消费领域,或者未经再加工操作,避免因不符合直接运输规则而失去本应享受的关税减让优惠。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 福州海关 上海海关 南宁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图 / 陈欢
南宁海关所属邕州海关关员了解企业进口滴灌管后续生产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