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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综合保税区保税货物的国内销售审价
作者:李长宏 王刚
文 / 李长宏 王刚
内销保税货物
与一般贸易货物相比较,保税货物(包含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的内销,其征税标的、价格构成、征税时点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但不包括以下项目: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开展生产或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保税区货物的内销除了通常情况下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缴税外,还有选择性征收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等特殊征税规定。
综合保税区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
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保税加工的料件、成品的计税价格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除外)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企业办理内销纳税手续之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保税加工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的计税价格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研发货物的计税价格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海关参照区内加工货物管理,依据“保税加工的料件、成品的计税价格”“保税加工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的计税价格”内容确定计税价格。
保税物流货物的计税价格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计税价格。
检测、展示货物的计税价格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检测、展示货物,依据“保税物流货物的计税价格”内容确定计税价格。
网上拍卖的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第218号公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网上公开拍卖,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交易系统以网络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可内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计税价格。网上拍卖价格不含国内税价格。
拍卖价格,是指国家注册的拍卖机构对海关核准参与交易的保税货物履行合法有效的拍卖程序,竞买人依拍卖规定获得拍卖标的物的价格。
无法确定计税价格的内销保税货物
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不能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是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是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是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的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是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是合理方法。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此外,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上述估价方法三和估计方法四的适用次序。
关于价格质疑、磋商和告知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规定,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的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的法律文书格式见该公告附件。
关于原产地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不需要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然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207号公告要求申报。有关农产品出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进口人应当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
纳税人对海关确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内销有关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执行。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