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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实现更高效的商标权保护
作者:杨树辉 郑茂林
文 / 杨树辉 郑茂林
《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数据,2024年,全国海关共扣留涉嫌侵犯商标权货物4.13万批、7639.01万件,分别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批次、数量的99.5%和93.57%。可见,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商标权占据了主要地位。为此,本文结合海关日常执法实践,对关于商标权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以进一步加强商标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与海关的联系配合,实现双方对商标权的高效保护。
权利人在进出口环节寻求保护,是否只需在海关总署完成商标权备案即可?
不是。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权是海关主动启动保护措施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全部条件。从政策要求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时,除提交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外,还需针对已知的侵权行为提供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风险信息。从执法实际来看,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我国各大口岸每天有数量众多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海关要想在海量货物中查获侵犯特定商标权的商品无异于大海捞针。精准维权需要权利人及时将遭遇侵权情况提交海关,以便海关通过风险分析进一步提升侵权货物查获率。因此,在海关总署备案只是维权的第一步,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还需要权利人持续关注被侵权情况,及时维护、更新相关风险信息。
权利人在回复海关确权通知时,能否仅以“相关货物为非授权货物”为由提出扣留申请?
不能。权利人回复海关确权通知应严格按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供足以证明相关货物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对商标权来说,权利人应向海关说明相关货物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权利人应当根据海关查验情况,从商标标识、商品来源、商品及包装质量等方面提交鉴别意见,说明相关货物已构成上述侵权事实。如鉴别意见不足以说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海关将驳回权利人的扣留申请。此外,根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因未提供确切情况而导致海关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在海关已认定被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侵犯商标权时,权利人能否撤回扣留申请?
不能。根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反之,在海关作出侵权认定后,权利人不能撤回扣留申请。同时,《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海关已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需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置。可见,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除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外,还肩负着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公正进出口贸易秩序的责任。对于权利人与当事人在海关作出侵权认定后和解的情形,如当事人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海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