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解读
作者:张明 杜松杰 李薇薇 孙延明
文 / 张明 杜松杰 李薇薇 孙延明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便利诚信守法企业,提升企业自律管理水平,海关总署2025年3月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以下简称“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定义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需满足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对企业开展核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适用常规信用管理措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且其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75分及以上;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无信用评估分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且非海关失信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的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均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管理类核查事项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申请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对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核查作业,由经办海关工作人员通知企业,并向其发放《企业自查情况表》(或者企业在海关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指导企业开展自查;对企业表示不同意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核查操作规范》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并由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告直属海关核查部门。
不能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主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组织的专项行动涉及的核查作业;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或核查指令中有径行核查、实地核查要求的作业;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调查的核查作业;高级认证企业被向下调整信用等级后不满2年的;经海关风险研判认为不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企业提交自查结果后海关的处置措施
海关根据企业自查结果,进行以下处置:经审查认为被核查人自查情况符合要求的,核查组依据被核查人自查结果提出核查处置意见;对自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核查组应当一次性告知被核查人按要求补充材料。被核查人自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申请主动披露的,核查组引导被核查人按照主动披露流程办理。
海关开展实地核查的主要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组应当开展实地核查: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