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品牌类型要素申报不实案例解析
作者:林晓盈 汤强
文 / 林晓盈 汤强
基本情况
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连接线等货物,申报品牌类型为“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代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填制规范》)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代码3)仅用于出口。经查,上述商品品牌类型应为“境外品牌(其他)”(代码4),属于品牌类型申报错误。
品牌类型作为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之一,上述企业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及其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规定,海关对该企业科处罚款3000元。
要点分析
海关对品牌类型申报有哪些规定?
品牌类型属于申报要素之一,填报应符合《填制规范》的要求。根据《填制规范》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品牌类型属于“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目内信息。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代码0)、“境内自主品牌”(代码1)、“境内收购品牌”(代码2)、“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代码3)、“境外品牌(其他)”(代码4)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在上述品牌类型中,除“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出口外,其他类型均可用于进口和出口。
企业品牌类型申报不实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品牌类型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2列明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及其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规定,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所对应货值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一般情节应处罚人民币3000元。本案中企业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24.44万元,故海关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启示
品牌类型作为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之一,是申报时容易忽视的一个要素,企业时常因疏忽或对填制规范不了解导致申报错误。企业可通过参加海关政策宣讲、设置专岗审核等方式,准确掌握《填制规范》要求,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同时,建议企业建立“申报前自查—申报后复核”的全流程管控制度,降低申报错误风险。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