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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外发加工业务流程与规范解析
作者:王刚 张汝欣
文 / 王刚 张汝欣
综合保税区的外发加工及优势
综合保税区的加工企业在区内开展加工业务时,常会面临订单猛涨、区内产能不足等情况,临时增加设备、车间又无法满足需求,或者订单具有季节性、临时性特点,需要短期内尽快完工;或者在区内不具备个别工序的深加工条件,需要区外技术实力雄厚的工厂代为加工;或者出于降低成本考虑,需要将部分附加值低、技术简单的非核心工序外发给区外小工厂(小作坊),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在上述情况下,综合保税区企业就需要通过外发加工解决难题。
综合保税区的外发加工,是指设立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委托方),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将保税料件或其制成的半成品,委托给境内区外的企业(受托方)进行特定工序生产加工,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或剩余料件运回区内的经营活动。
外发加工业务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技术、管理和国际市场优势,与区外企业的劳动力、土地、配套产业等优势结合,优化国内资源配置,形成更具竞争力的完整产业链,有效辐射、带动地方配套产业发展。
对于区内企业而言,外发加工业务可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充分利用区外配套设施资源,用较低成本完成所有生产工序和订单,从而将资源投入到新品研发、核心组装、品牌营销等高附加值环节,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外发加工业务还能减轻固定资产投入,灵活调整生产计划,增强生产弹性,缩短产品交付周期,提升市场响应速度。
对于区外承揽企业而言,参与外发加工业务,相当于间接承接来自国际产业链的订单,不但拓展了业务空间,还能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为进入全球供应链提供条件。
外发加工业务有关要求
根据《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第三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在外发商品范围、期限、运回、内销要求方面,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作业流程
企业通过金关工程二期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申报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核放单,可以办理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不需要申报核注清单。
申报业务申报表
企业根据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的情况,首先选择业务申报表类型:设备账册中的模具外发加工,选择“模具外发”类型业务申报表;原材料、半成品的外发加工,选择“外发加工”类型业务申报表。货物流向选择“出区”,并根据海关要求填报担保金信息、有效期限等情况。
根据拟外发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及返区成品、单耗的情况,分别填报业务申报表表体的料件(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申报计量单位)、成品(同料件要求)、单耗(料件成品对应关系、净耗、损耗率等)等信息。海关根据企业的合同,审核外发的料件或半成品、返区的成品、单耗、边角料残次品等是否随成品全部返区、外发加工期限、承接单位情况(选填)等信息。海关同意后,通过审核。
业务申报表变更时,只允许新增表体,不允许修改和删除。
出库单及出区核放单
企业申报出库单,出入库单类型选择“出区”,并填报相应的商品及数量情况。出区核放单的类型选择“非报关进出区”,其余按照正常要求填报。
入库单及入区核放单
成品加工完毕后,企业根据成品数量等情况,填报“入区”类型的入库单及核放单。
对于残次品、边角料则根据企业实际诉求及海关监管要求,按照不同情况处置:对于随成品返区的残次品,可以一并填报残次品的入库单。对于边角料,根据海关要求,可以选择在核放单备注,如“随车边角料××,合计××千克”。对于不随成品返区的残次品、边角料,企业应如实申报,办理相关纳税、提交许可证件等手续。
业务申报表结案
外发加工完毕且边角料残次品依规处置完毕后,企业申请结案,上传不返区的残次品、边角料征税报关单等资料,海关审核后予以结案。结案后,(自动)返还担保金。
Tips:注意事项
综合保税区的外发加工同区外加工贸易的外发加工在法规依据、海关要求方面存在不同,不得混淆。
在实践中,部分海关为便利企业,推行外发加工的便捷措施,企业可按照海关要求办理。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位于上合示范区的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加工出口订单。图 / 高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