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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实施后企业支付海运低硫费等费用的合规考量
作者:邓宏 刘刚
文 / 邓宏 刘刚
2025年5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将整个地中海区域划定为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区的新限硫令正式施行。对此,马士基、达飞等航运巨头已开始收取海运低硫燃油附加费(Low Sulphur Surcharge,LSS)。LSS从何而来?应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实施后,对相关企业、纳税人和法人代表有可能产生哪些影响?本文以LSS为重点,详细分析一系列海运附加费的应税情况。
LSS的由来
LSS俗称“去硫税”或“低硫税”。2015年,出于海洋环保方面的考虑,《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在北美洲、北海、加勒比海、波罗的海等指定排放控制区域内班轮公司的船用燃油含硫量不得超过0.1%,大大低于原来1%的要求。此后,国际海事组织规定,自2020年
1月1日起,全球船舶须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5%的船用燃料油。因此,国际运输船舶必须使用价格和标准更高的燃油,或者加装废气清洗系统,这使国际运输成本大幅上升。各大船运公司高度关注燃油成本、油品质量等问题,为降低高额燃油成本而逐渐向客户转嫁费用,LSS应运而生。
LSS的承担方
常用海运国际贸易术语中的LSS支付分析
LSS是国际海运费的组成部分之一。在通常情况下,一些货代会将LSS计算在海运费中,向客户报出“一口价”(包括海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在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FR或CIF等术语专门适用水运运输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合同规定以FOB术语成交,FOB条款不包含运费,作为运费组成部分的LSS应由买方承担;如果以CFR或CIF术语成交,LSS则有可能由发货人承担,也有可能由买方承担,这要视买卖双方贸易合同约定的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在CFR或CIF条款下,船运公司通常默认起运港的托运人或卖方预付此费用,但“羊毛出在羊身上”——面对需要支付的LSS,卖方多会通过其他形式将其转嫁给买方,最终由后者承担这笔费用。
其他国际贸易术语在海运运输时的LSS支付分析
FCA、FAS、CIP、CPT、DAP、DPU、DDP、EXW等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多种运输方式。与FOB术语同属F组术语的FCA、FAS术语,由买方自行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安排国外提货、海运订舱等事宜,承担包含LSS在内的运费、保险费;与CIF、CFR术语同属C组术语的CIP、CPT术语,由卖方支付主运费(如果卖方不愿支付货物至境内输入点起卸前包含LSS在内的海运附加费等费用,则由买方承担);同属于D组术语的DAP、DPU、DDP术语,属于到货合同术语,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或者进口国(地区)内约定地点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买方不需要承担上述相关费用,故买方不应承担LSS费用;EXW术语即“工厂交货”,是E组唯一的术语,其成交的合同属于启运合同,未包含运费及附加费、保险费,故应由买方负责支付LSS。
LSS对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影响
根据《关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LSS是国际海洋运输附加费的一种,且属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起卸前发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如果国际贸易的成交方式是FOB术语,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均由买方实际支付,海关以买方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确认计税,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申报包含LSS在内的各种海运附加费。
如果是在CFR和CIF国际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通常的运输合同,不包含因发生特殊阻碍而额外产生的费用,额外费用依然由买方实际应付。由此可见,买方仍有支付部分运输费用及相关费用的可能,那么就必须考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约定,进而确定是否应将LSS计入计税价格——如果LSS已包含在卖方支付的海运运输及相关费用中,则不应重复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如果是由买方支付LSS,则仍需将其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其他一些常见国际贸易术语成交方式项下所发生的LSS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也可依照上述原则判定。
其他海运附加费的计税判定
把握《关税法》的精髓要义
类似LSS的常见海运附加费还包括:EBS(紧急燃油附加费)、CAF(货币汇率附加费)、BAF(燃油附加费)、QTS(港口附加费),均属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具体的判定方法需结合各种国际贸易术语考虑,有效区分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计入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不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恪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由于各种附加费的名称和种类不胜枚举,需要根据《关税法》以及《办法》的相关标准进行确定。例如,码头装卸费(THC)分为起运港码头装卸费和卸货港码头装卸费,因卸货港码头装卸费属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故不应将其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而在起运港或中转港发生的码头装卸费,则应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企业如何应对海运附加费
企业漏报、错报包括LSS在内的各种海运附加费,将面临补缴税款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后果。建议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加强企业自身合规建设
面对各种名目的海运附加费,企业应按照《关税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加强内控机制,建立多维度的“防火墙”,有效防控风险。同时,积极采用主动披露的方式补缴税款,避免海关行政处罚。
选择最恰当的贸易术语
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租船市场运价变化,把运费上涨或下跌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一般来说,如果运费和附加费看涨时,为避免承担有关成本,进口时可选择由卖方安排运输的术语,即选用C组或D组术语,并在合同中注明有利于买方的条款。
特别关注“二次结算”问题
LSS通常是船运公司在正常运费外收取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本运费是单次收取的,而附加费则由企业和船运公司根据签订的长期合同而定期统一支付,且跨度时间较长,从而较易造成漏报相关附加费的问题。建议企业特别关注这一问题,根据通用会计准则,将附加费进行准确分摊,做到合理缴税。
务必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根据《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