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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申办要点答疑
作者:林苗 陈艳
文 / 林苗 陈艳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深入实施与智慧海关建设持续推进,原产地证书申办流程不断优化,企业享惠便利度得到显著提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报人申请材料准备不充分、后续操作不当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影响签证效率与享惠效果。本文聚焦原产地证书申请前后两大环节,提炼核心要点、明确操作规范、提示风险事项,推动企业以合规促便利、以精准享惠赋能外贸提质增效。
我公司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没有相关经验,可否找代理公司代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第四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具体操作流程为: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使用中国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通过“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或者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依次点击“代理信息维护”“委托人维护代理企业信息”,填写代理企业相关信息,委托起始日期默认为提交日期,委托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须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并按要求上传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拟自行申请原产地证书,同时代理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原产地证书申请事项,企业基本信息中的“申报模式”应如何选择?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中,“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中共有“自理申领”“代理申领”“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和“不申领证书”四种申报模式。
自行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应选择“自理申领”的申领模式。
受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商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的代理企业,应选择“代理申领”的申领模式。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委托人及代理企业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维护。
既自行申领又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应选择“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
企业不申领原产地证书,仅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核实及提交出口货物原产地核查材料等业务的,应选择“不申领证书”,该模式下的企业英文名称为非必填项。企业需要申领原产地证书时,应先变更申领模式。
我公司的属地海关是A海关,但是公司的办公地点离B海关较近,请问申请原产地证书可以向距离较近的B海关申请吗?
企业的属地海关是系统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区划,自动匹配对应的管辖海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主选择签证机关和领证机关,可以与属地海关不一致。如果准备在B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的“企业所属机关”一栏填入A海关,“签证机关”和“领证机关”栏目填入B海关。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货物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国外,外贸公司要求我公司在货物出口前进行原产地预先核实,应如何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生产商申请,其住所地签证机构可以预先核实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或者点击“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的“原产地预先核实”,如实准确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住所地海关发起核查后,企业在“核查互动”模块向海关提交相关印证材料,由海关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我公司出口货物到泰国,货值未超过200美元,是否还需要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才可享惠?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六规定,出口方的原产产品,其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不需要交验原产地证书(Form E),仅需出口商就有关产品原产于出口方作简要声明即可。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物品应当照此办理。当前我国签订的各类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即可享惠的情况如表1所示。
我公司需要将原产地证书以何种形式保存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保存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相关材料。优惠贸易协定通常规定,外方主管机构可以请求我国海关对3年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性、准确性和货物原产地资格等开展核查。
我公司已申领原产地证书,但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签证机构审核后予以签发,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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