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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新规
作者:王博 付睿涵
文 / 王博 付睿涵
注:对于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要求;对于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需实施检疫准入、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海关总署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并实施动态管理。

2025年12月29日,为有效控制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风险,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风险分析结果,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7号),进一步优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如表1所示)。
动物源性饲料
将“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更新为“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陆生动物产品”。将“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明确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鱼粉、鱼油、水产品渣粉、乳粉、乳清粉、明胶;第二类为其他。将“宠物食品和咬胶”由两类(生的宠物食品、其他)细化为三类(生的宠物食品、罐头类、其他)。
动物源性饲料风险级别及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变化(如表2所示)。
植物源性饲料
在加工植物蛋白、糠麸饼粕渣类中,“来自TCK疫区的麦麸”被细分为“原料小麦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疫区,进口前未实施有效除害处理的麦麸”“原料小麦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疫区,进口前已实施有效除害处理的麦麸”。
植物源性饲料风险级别及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变化(如表3所示)。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产品范围变化,由“配合饲料”扩展到“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细分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并对含动物源性成分和不含动物源性成分但含植物源性成分及其他类分别更新风险等级和进口检验监管措施。
对含动物源性成分饲料添加剂的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进行调整,进境前不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风险级别、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变化(如表4所示)。
监管方式表述更加准确
将“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更改为“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将“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更改为“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责任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表4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风险级别、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变化
产品范围
风险级别
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含动物源性成分饲料添加剂
含动物源性成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Ⅲ级
Ⅱ级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进口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