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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铁矿石关键特性与海关监管实务探析
作者:刘国庆 谭明可 李旭洋
文 / 刘国庆 谭明可 李旭洋
铁矿石作为重要战略资源,其进口贸易的稳定关乎国计民生。当前,我国铁矿石进口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但在实际贸易中,进口企业仍面临政策理解不到位、申报规范性不足、矿产品技术指标与产地特征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充分等问题。为此,海关总署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实施“先放后检”等便利化措施,同时依托“智慧检验检疫”系统强化全流程监管。本文基于进口铁矿石贸易特点与海关监管要求,系统分析行业常见问题与操作难点,旨在为进口企业合规经营和海关监管人员有效监管提供实用参考。
铁矿石定义及形成种类
铁矿石是含有铁单质或铁化合物,能够被经济利用的矿物集合体,是钢铁生产企业的重要原材料。铁矿石形成种类包括:沉积型铁矿、岩浆型铁矿、接触交代型(矽卡岩型)铁矿、风化淋滤型铁矿等。
沉积型铁矿:在早期缺氧海洋中,海底热液活动释放大量溶解的亚铁离子(Fe²),蓝藻等光合微生物产生的氧气与铁结合,氧化为三价铁(Fe³),形成赤铁矿或磁铁矿沉淀;岩浆型铁矿:与岩浆分异作用有关,富含铁的岩浆在冷却过程中,铁矿物(如磁铁矿、钛铁矿)结晶并富集,形成层状或块状矿床,如南非的布什维尔德杂岩体;接触交代型铁矿:岩浆侵入碳酸盐岩地层时,高温流体与围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磁铁矿或赤铁矿,这类矿床常伴生铜、金等金属;风化淋滤型铁矿:地表岩石经长期风化作用,可溶性物质被淋滤,铁元素富集形成褐铁矿或赤铁矿,如热带地区的红土型铁矿。铁矿石的主要矿物类型及其理论品位(如表1所示)。
杂质与有害元素
铁矿石中的杂质通常包括:二氧化硅(SiO₂)、三氧化二铝(Al₂O₂)、氧化钙(CaO)、氧化镁(MgO)等。这些杂质会降低矿石的有效铁含量,增加熔剂消耗和炉渣量,从而增加冶炼成本。
需严格限制铁矿石中的有害元素,常见限量如下:硫(S)会导致钢铁热脆性,增加炼钢脱硫成本,通常要求小于等于0.05%;磷(P)会使钢铁产生冷脆性,通常要求小于等于0.10%(炼钢用矿要求更高,需小于等于0.025%);砷(As)不仅影响钢铁性能,还是重要的环保监测指标,要求小于等于0.07%;其他如铅(Pb)、钾(K)、钠(Na)等也须严格控制。
关键参数
一是全铁含量。定义:铁矿石中铁元素的总质量分数,是评定铁矿石质量,进行贸易结算的最核心指标。检测方法:通常采用《铁矿石 全铁含量的测定 EDTA光度滴定法》(GB/T 6730.73—2024),检测精度可
达±0.1%;X射线荧光光谱(XRF)也常用于快速筛查主次元素。经济意义:通常而言,含铁量高于50%的被称为富矿,可直接入炉冶炼;低于50%的,则需经过选矿富集才能利用。
二是水分。定义:单位重量铁矿石中所含水的质量分数,直接影响货物的实际重量(贸易常按干吨结算)和价值。检测方法:通常采用105℃烘干法进行测定。安全意义:对于散装运输的铁矿粉,水分含量过高可能导致货物在航行途中液化,危及船舶稳定性。监管标准:《散装铁矿粉 适运水分限量的测定 压实曲线法》(GB/T 42524—2023)规定了如何测定铁矿粉的适运水分限量(TML),确保运输安全;需要注意的是,交货批需满足“粒度小于1mm的质量分
数≥10%”且“粒度小于10mm的质量分数≥50%”的条件。
三是粒度。定义:衡量铁矿石颗粒大小的指标,通常以粒径分布范围或特定筛网通过率表示,直接影响高炉的透气性和冶炼效率——粒度过细会影响烧结透气性,而过粗则可能还原不完全。检测方法:使用激光粒度仪进行分析。
四是其他重要工艺与物理参数。抗压强度:主要针对球团矿,要求大于等于2500N/个,以保证其在运输和炉内不易破碎;可磨性指数:采用邦德法测定,用于计算磨矿所需的功耗,指导选矿厂设计和管理;烧结杯试验:模拟工业烧结过程,检测成品烧结矿的转鼓强度等指标,预测其在高炉内的表现。
主要产区及通关要点
全球铁矿石资源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印度、美国、加拿大、南非等国。
澳大利亚是我国进口铁矿石最大的供货国,主要供货商有力拓、必和必拓、FMG等。澳大利亚铁矿石具有铁品位高、磷含量低的特点,是钢铁企业的首选原料之一。
巴西铁矿石主要为赤铁矿,具有高铁、中硅、低铝的特点,其铁矿石品质控制较好,检测结果与装货港结果差异较小。主要供货商为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年产能超4亿吨,年销往
中国的铁矿石量在2亿吨以上。
印度铁矿石是我国继上述选择之外的又一来源。印度国内矿山较多,铁矿石储藏量非常分散,在很多邦都有储藏,但其采掘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矿企质量控制不严格,主流品位为53%至57%的中低品位铁矿石。印度铁矿石发货多为集中矿源后出口,经常出现不同矿区、不同港口混装的现象,肉眼检验即可发现铁矿石颜色不均,部分批次甚至混有未经破碎的原矿,检测品位波动较大,不均匀性较高,我国铁矿石进口企业需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对铁矿石进口税率及规范申报要素等规定(如表2、表3所示)。
查验检验监管方式
进口铁矿石完成申报后,海关依据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下达的布控指令,结合企业是否申请品质检验及重量鉴定等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查验与检验工作。经查验无异常情况的,海关依法征收相应税款后予以放行。
一是外来夹杂物检验检疫。在进口货物卸货环节,海关依法实施现场查验。一经发现夹杂有禁止进境的外来杂物,包括但不限于杂草、种子等,均予以现场拍照并固定证据,随后将样品送至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如检出生活垃圾、废塑料等废弃物,海关立即责令相关企业实施分类捡拾与规范堆放,并中止卸货流程。海关将视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包括实施检疫处理或作退运处理,相关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是放射性检验。根据《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25)要求,海关在第一入境地对铁矿等货物进行γ辐射剂量率现场检测。γ射线剂量当量率小于1µSv/h时,该被检验货物判定为合格。γ射线剂量当量率大于或等于1µSv/h时,扦取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部位的样品进行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测。判定规则如下: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低于《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2011)规定的要求时,该被检验货物判定为合格;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超过《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规定的要求时,由主管部门进行判定。
三是固废筛查。在进口铁矿石的卸货环节,海关依法开展固体废物筛查工作。依据货物的颜色、形态、气味及密度等表观特征实施初步感官检验,并借助固体废物快速检测设备进行辅助判定。经筛查未发现异常的,准予放行;如发现存在固体废物嫌疑,则依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取样送至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属性鉴别。一经确认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且相关责任人明确的,海关将依法责令退运,并对该批废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其全部实际出境。
四是重量鉴定。对于以海运散装形式进口的铁矿石等大宗商品,允许采用水尺计重方式进行重量鉴定。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规定,海关不再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强制实施重量鉴定,转而依企业申请开展;必要时,海关也可依职权主动实施鉴定。企业未申请海关重量鉴定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重量鉴定。海关将依据货物实际到岸重量征收税款并予以放行。若出现重大短重情况,国内收货人有权按实际重量结算货款或向境外发货方提出索赔。
五是品质检验。根据《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规定,海关对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方式已由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如企业向海关提出品质检验申请,海关将依法实施现场取样及实验室化验;未申请海关实施检验的,则应由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品质检验。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国内收货人有权依据鉴定结果向境外发货方提出索赔。
六是取样和制样。对于进口企业申请品质检验的铁矿石,海关实施取样、制样和化验工作。目前,铁矿石取样主要分为手工取样和机械取样。铁矿石手工取样依据《铁矿石安全卫生检验技术规范 第1部分:取样 手工法》(SN/T 1797.1—2008)等标准执行,在卸货全过程完成系统取样;机械取样是在符合《铁矿石 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10322.1—2023)参数要求下,利用大型联合机械,在铁矿石卸货过程中定时定量地截取份样。铁矿石取样工作完成后,在符合《铁矿石 取样和制样方法》参数要求下开展铁矿石制样工作,将样品经过混合、缩分、水分检测、粒度检测、破碎和研磨等系列操作,得出水分含量和粒度组成,并制成0.1毫米以下分析样品送实验室化验,同时依据GB/T 6730.5等现行系列标准,测定全铁、硫、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磷等含量,最终出具检验报告。
进口铁矿石的四点建议
一是强化申报规范,提升合规水平。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准确完整申报铁矿石的品名、规格、产地、矿种等要素,确保单证相符、单货一致。尤其需注意原产地、化学成分、粒度等关键指标的申报准确性,避免因申报不实影响通关效率或引发后续核查。
二是深化品质自控,防范贸易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在装运前依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测等预检验措施,重点关注水分含量、粒度分布、有害元素等指标,从源头上减少短重、固废夹杂、品质不符等情况的发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依托智慧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牢固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管理理念,优化进出口大宗货物智慧监管模式,在进口铁矿石取制样流程中的关键节点设置全覆盖监控探头、在线放射性检验仪,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前置等措施,实现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
四是加强关企协同,共建共治共享。建议企业主动加强与海关的沟通互动,积极参与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最新监管要求与技术标准。推动建立关企信息共享与风险联防机制,共同营造规范、高效、透明的进口贸易环境,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作者单位:石家庄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