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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穿山甲鳞片走私案的价值鉴定规则与司法适用
作者:赖名金
文 / 赖名金
穿山甲鳞片走私案的判决,强化了公众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对运输、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形成强大的教育和震慑效果,对于保护濒危物种具有重要的社会教育意义。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7日,“阿某丁”联系翟某(另案处理),表示有8袋穿山甲鳞片已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布留屯681号界碑附近进入中国,被放置在布留屯旧屯一间老房子中,让翟某运过卡点交给林某甲(另案处理),工钱为12000元。翟某取到8袋穿山甲鳞片后联系林某甲交货。林某甲驾驶小轿车和被告人闭某法一同接货。林某甲和闭某法将8袋穿山甲鳞片搬运上小轿车,向翟某支付现金12000元。林某甲和闭某法将8袋穿山甲鳞片存放在靖西市某小学对面前者租的房屋2楼。
11月9日,林某甲和闭某法根据“磊姐”指示,交付4袋穿山甲鳞片给卖家,闭某法负责接收货款。在靖西市三元桥附近,闭某法从一个老者处拿到现金105000元,另有5000元货款对方通过微信向林某甲转账。
11月11日上午,梁某乙(另案处理)与林某甲驾驶小轿车在前面“探路”,蔡某(另案处理)驾驶另一辆小轿车装载剩下的4袋穿山甲鳞片尾随在后,欲运往玉林市交货,在行驶至靖西市时被当场查获。经过磅,4袋穿山甲鳞片重49.71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鳞片为马来穿山甲鳞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价值8824832元。
另查明,2022年11月7日,被告人闭某法在微信群中向去玉林市拉运走私货物的蔡某、“阿某甲”等发送具体位置和接货人电话,事后获取3400元。被告人闭某法于2023年2月13日主动到南宁海关所属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法院裁判要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法明知穿山甲鳞片是走私入境的,仍接受他人雇请,提供运输、接收货款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闭某法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闭某法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其与林某甲去接走私的穿山甲鳞片并负责收款的事实,虽在法庭庭审中辩称其当天本是拿相关证件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在搭乘林某甲的顺风车时顺便一起接货,但始终未否认其与林某甲接收的是走私货物,故可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闭某法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400元,缴纳罚金5万元,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闭某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闭某法曾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责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闭某法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2022)桂108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闭某法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扣押在案的穿山甲鳞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交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
案例分析
第一,走私穿山甲鳞片属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CITES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全世界现存八种穿山甲,包括中华穿山甲、马来穿山甲、菲律宾穿山甲、印度穿山甲、树穿山甲、大穿山甲、长尾穿山甲和南非穿山甲。上述八种穿山甲均被列入CITES附录I,严禁国际商业性贸易。在我国,穿山甲所有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穿山甲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范畴。
第二,本案被告人闭某法参与和林某甲于2022年11月9日根据“磊姐”指示,由林某甲交付4袋穿山甲鳞片给卖家,并由闭某法收取货款的事实,因无法查清接货及交付货款人员的相关信息,未查扣实物,该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未认定为本案涉案数额。
第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穿山甲鳞片的价值鉴定。在本案中,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穿山甲鳞片的鉴定思路为:(1)经鉴定,送检的4袋检材均来源于鳞甲目鲮鲤科马来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根据2017年12月15日实施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穿山甲的基准价值为8000元;根据2017年11月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四条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2)根据《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规定,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3)根据周某等人2012年撰写的《中国穿山甲与爪哇穿山甲鳞片异速生长分析及其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根据穿山甲鳞片干重推算其个体数时,具体转换参数为:中国穿山甲为573.47克/只;爪哇穿山甲360.51克/只。(4)经称量,涉案穿山甲鳞片重量为49.794千克,价值为8839552元。南宁海关所属龙邦海关查获的穿山甲鳞片约为49.71千克,如按此重量进行折算,价值为8824832元。
被告人闭某法的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的换算参数提出异议,表示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引用周某等人2012年撰写的《中国穿山甲与爪哇穿山甲鳞片异速生长分析及其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一文中的换算标准不合理,因为周某等人根据鳞片数量计算穿山甲只数的方法是针对中国穿山甲与爪哇穿山甲鳞片,而本案涉案的是马来穿山甲,采用此方法计算价值损害了被告人权益,建议采用华南某大学杨某等人撰写的《用鳞片估计马来穿山甲个体数量》一文提出的方法——通过对9只马来穿山甲死体用开水煮沸10分钟取出,自然冷却30分钟后拔取鳞片,计数并称鲜重;再经20天左右自然风干至衡重,称干重,计算的马来穿山甲鳞片干重平均值为571.1克/只。
关于马来穿山甲鳞片如何推算鳞片对应穿山甲个数的换算参数问题。一方面,根据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的复函,马来穿山甲又名爪哇穿山甲,二者为同物异名。另一方面,华南某大学杨某等人撰写的《用鳞片估计马来穿山甲个体数量》刊登于2010年的《野生动物》,周某等人撰写的《中国穿山甲与爪哇穿山甲鳞片异速生长分析及其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刊登于2012年的《动物学研究》,后者通过119个个体得出的数据,比前者通过9个个体得出的数据更符合统计学规律;同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为CITES秘书处起草的《关于穿山甲的17.239号和17.240号决定的执行情况》于2017年9月发布,文中马来穿山甲鳞片平均值为360.51克/只,与周某等人撰写的《中国穿山甲与爪哇穿山甲鳞片异速生长分析及其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一文中的马来穿山甲鳞片数据一致。综上,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采用马来穿山甲鳞片平均值360.51克/只进行只数折算更准确,且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也具备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具有鉴定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未违反相关专业规定,依法应当采信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由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法的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第四,鉴于被告人闭某法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一是对运输、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形成强大的教育和震慑效果。被告人闭某法作为运输环节的参与者,虽未直接策划走私,但其明知货物为走私穿山甲鳞片,仍提供运输、收款帮助,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警示运输、物流行业从业人员,对来源不明、手续不全的货物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珍贵动物制品等受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不得以“只是负责运输”“只是帮忙收款”等理由逃避法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即便不是主谋或直接获利者,受雇从事违法活动同样构成共犯,应抵制高额报酬诱惑,避免成为犯罪链条的“工具”。
二是对保护濒危物种具有重要的社会教育意义。由于传统医药和食用的巨大需求,导致穿山甲成为世界上遭受非法贸易伤害最严重的哺乳动物之一。近年来,全球穿山甲非法贸易激增,使野生穿山甲遭到大量猎捕,野外数量大幅下降。穿山甲作为全球极度濒危物种,走私其鳞片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也增加了非法贸易和公共卫生风险。当前,我国对保护穿山甲的法律保障力度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将穿山甲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极大提高了处罚程度。本案中每公斤穿山甲鳞片的核算价值基本接近10年前核算价值的60倍,体现我国严厉打击涉穿山甲走私的决心。本案判决强化了公众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任何参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缉私局)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