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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木质包装案例解析
作者:刘灵 谢淑芳 李宇
文 / 刘灵 谢淑芳 李宇
基本情况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油漆等货物,并向海关申报5个IPPC标识的木箱和2个IPPC标识的木卡板,作为运输包装随货物实际进口。目的地海关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上述IPPC标识的木箱和木卡板。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4号,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
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
公告2025年第21号公布)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关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要点分析
海关对擅自拆除进境木质包装行为处罚的原因及依据是什么?
进境木质包装作为境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主要载体之一,可能携带松材线虫、天牛、白蚁、蠹虫等有害生物,危害国家农林生态安全,历来是口岸检疫防控的重点。擅自拆除进境木质包装,可能引起动植物疫情传播。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海关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进境木质包装在口岸放行后,为何还要进行目的地检查?
为实现进口货物快速通关,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监管,以进境货物准予提离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为界,分段实施“货物准予提离”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两类准入监管。在该模式下,进口货物提离口岸监管区后,如有目的地检查要求,需在海关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或使用。某些检查项目需要较长时间或特定条件,不适合在口岸现场完成,将其放在目的地检查更符合科学监管和便利通关的要求。在本案中,货物经口岸海关查验放行后运到厂区,在目的地海关实施检查前,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全部拆除,导致海关无法对木质包装实施目的地检查。
在本案中,海关是如何定性量罚的?
在海关实施目的地检查当天,木质包装已全部拆除,现场未见木质包装,该公司已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木质包装的行为,违反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企业配合海关调查工作,按调查要求提供有关单证、材料,开展拆除的木质包装追回工作,同时表示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关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进境货物在口岸未被卡口拦截或者已经在口岸实施查验的,不代表没有“目的地检查”指令,也不代表进口企业已完成全部海关监管手续。为此,进口企业应及时关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回执信息,注意确认货物是否需要实施目的地检查;回执显示需要进行查验的,企业应当在入境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主动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查。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