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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出口货物申领适配的原产地证书
作者:杜颖 李焕忠
文 / 杜颖 李焕忠
基本情况
近期,某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一批须刨(HS编码821210)至韩国,向海关申请办理《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海关经审核发现,该公司出口的商品不符合《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申办条件,但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申办条件。海关对该申请作退单处理,同时指导该公司变更申办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
要点分析
出口韩国的货物可申请签发哪种原产地证书?
在自贸协定项下,货物满足原产地规则规定,即具备协定原产资格,可以享受进口缔约方所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是原产货物在进口通关时证明原产资格及原产国,申请享受关税减让的重要凭证。目前,中国与韩国签署或共同加入的优惠贸易协定包括《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和RCEP。每项优惠贸易协定都有自己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三项优惠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并行实施,相同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对应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降税水平。
本案例中的公司所出口商品符合哪些原产地证书申办条件?
在《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该商品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单一标准,即要求满足所有非原产材料发生HS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条件才能取得原产地证书。在本案例中,该商品使用了来自德国进口的剃须刀头(非原产材料,HS编码821220)作为原材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相比较,未发生上述改变(商品原材料构成如表1所示)。因此,该商品不能申办《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在RCEP项下,原产地标准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的选择性标准,二者符合其一即可。具体来看,“章改变”标准要求所有非原产材料发生了HS 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条件;“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要求使用原产材料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的条件。本案例中的货物使用来自德国进口的剃须刀头作为原材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相比较,未发生上述改变,不满足“章改变”标准。计算区域价值成分公式:区域价值成分(RVC)=(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案例中货物的离岸价格为1.08美元,使用的德国进口的剃须刀头为非原产材料,其价格为0.55美元,中国原产成本为0.53美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区域价值成分(RVC)=(1.08-0.55)÷1.08×100%=49%﹥40%,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的标准。因此,货物可以申办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
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标准为“非原产成分百分比不超过55%”单一标准,即要求满足非原产材料≤55%的条件。计算本案例中商品的非原产成分=0.55÷1.08×100%=
51%﹤55%。因此,该商品可以申办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综上,在本案例中,该批商品可申办RCEP项下或《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两类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可申办多个类型原产地证书,应如何选择?
以本案为例说明,须刨(HS编码821210)在《亚太贸易协定》、RCEP项下对应税率分别为5.6%和4.8%,选择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关税优惠最大,故海关指引该企业最终办理了RCEP项下证书。
如何查询相关原产地政策信息?
海关总署已于2024年12月30日在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运行“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通关享惠业务的税率、原产地规则、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同时通过税率比较,为企业指引最优的进口享惠。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页点击“特色专区”进入该平台。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 商品原材料构成
原产国
(地区)
单位产品所含原材料价格(单位:美元)
原材料名称
HS编码
德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0.55
0.18
0.05
0.06
0.24
1.08
821220
392490
392190
39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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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须刀头
塑料手柄
塑料薄膜
吸塑罩
其他成本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