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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纯电动乘用车出口许可证监管的适用情形
作者:刘银娟 查贵勇
文 / 刘银娟 查贵勇
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6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布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5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对货物名称为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具有车辆识别代码(VIN码)的其他载人车辆(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703801090)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此,有企业提出,如果通过进口料件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加工成整车再对外出口,则不需要申请和交验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还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纯电动乘用车是否需要申请和交验出口许可证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分析。
要点分析
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国家依法有权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且未区分贸易方式,即任何贸易方式出口都应当适用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依法有权对部分货物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以及第四十三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则进一步明确出口许可证交验的时限(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时),适用于加工贸易制成品外销离境申报。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6月7日商务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我国有权依法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六条“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进一步明确海关在接受出口申报和验放出口货物时有权利和责任验核出口许可证。同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签发依据:“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口批准文件(属于出口配额管理但不使用配额数量的商品凭商务部批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因此,属于出口管制货物的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申报外销离境时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前半句常被误解为“一线”绝对放开(包括免予提交许可证件),但后半句却为海关在“一线”验核出口许可证件留出了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该规定明确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则在申报外销离境时需要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根据《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及有关事项》(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第一条第五款“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及第六款“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货物,应当交验出口许可证。
综上所述,自2026年1月1日起,以加工贸易形式自综保区出口54号公告规定的纯电动乘用车,境内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获得并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案例拓展
以散件或零部件方式出口纯电动乘用车是否需要交验出口许可证?
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规定,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因此,如果所申报出口的零部件已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的基本特征,则应按整车进行监管,即需要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对此,可以借鉴海关对全地形车拆散出口处罚案例。
2025年3月,浙江某公司将360台全地形车(ATV)拆成发动机、塑料件、大灯、车架等零部件,用5张报关单申报出口。6月,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对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故意将全地形车整车拆分并按零部件申报出口,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18300元。
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申报出境的纯电动乘用车是否需要交验出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二章“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中的第十条规定,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海南自贸港,依法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通过海南自贸港申报出境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货物,应当取得并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