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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71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调查期间是否会影响企业信用级别?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在哪里可以查询最新的进口食用淀粉检验行业标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6号(关于发布《进出口食用淀粉检验规程》等9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规定,现发布《进出口食用淀粉检验规程》等9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出口淀粉检验规程》(SN/T 0394—1995)等9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从智利进口水果,经墨西哥转运入境,海关对检疫证书是否有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3号(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植物检疫证书要求: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必须根据双边议定书中规定的要求对输华水果进行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识别标记部分注明:“途经墨西哥的海运空运”。
商品归类应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企业不认可预裁定决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汇率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第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请问“区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区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ATA单证册货物能否申请转关运输?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第四条规定,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海关对邮递进境的保健品价值有何限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所有邮递进境的物品海关均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如果回国时携带了禁止入境食品,海关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一致,是否可以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一)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已设立保税物流账册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必须设立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启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停用旧版保税物流账册设立功能。现已设立保税物流账册的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设立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并尽快完成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工作。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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