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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解读
作者:张九阳
文 / 张九阳
2025年6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以下简称“116号公告”),调整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申报填制规范要求,自2025年6月10日起生效。
公告出台背景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83号公告(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明确四类措施商品管理要求。
为规范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海关总署对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相关系统进行调整,并发布第116号公告,明确有关填制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类措施商品的定义
四类措施商品,是指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填制规范详解
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H、L、TW、TG、TH账册)。
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
手(账)册表头增设“重点标识”栏目。专用手(账)册的该栏目填报“1”,普通手(账)册为空。该栏目不允许变更。
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根据不同来源填写“1”或“2” 或“3” 或“4”;普通手(账)册为空。该栏目不允许变更。成品表体该栏目均为空。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说明如表1所示。
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栏目为必填项。按照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填报,不同原产国(地区)的料件和成品不得归并。
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核注清单增设“来源标识”栏目。核注清单的“来源标识”和“原产国(地区)”应与专用手(账)册一致。“来源标识”或“原产国(地区)”不一致的,不得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
保税流转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境内区(场所)外与区(场所)内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区(场所)内、区(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余料结转。相关填报要求如表2所示。
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未经加工的可以内销。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填报要求如表3所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四类措施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的保税成品商品编码和原产地,均应与其对应的保税料件一致。
专用手(账)册项下,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具体如下:由来源标识为“1”“4”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企业内部可将“1”“4”与“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分开管理的,“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办理内销手续。如果无法分开管理,全部复运出境或销毁。
企业因申请将专用手(账)册项下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等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应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收进口关税。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企业,加工后的成品可出口离境;若不直接出口离境,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开设的食糖手(账)册如需继续执行,须在备注栏标记“[M]”。在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食糖,可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加征关税商品,原则上应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主管海关申请将6月10日前已进口的第13.14点涉及未经加工的商品转至本企业专用手(账)册继续执行。不能采用余料结转方式申报,应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的方式,办理调增调减手续。转入专用手(账)册料件来源标识应为“1”(境外重点料件)。
在6月10日前已进入物流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在6月10日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有保税政策执行完毕。
在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羊毛、毛条、化肥等其他关税配额管理商品,以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可以继续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 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说明
简称
境外重点料件
境外普通料件
国内采购料件
专账成品转入料件
类型
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从境内区(场所)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从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
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
相关说明
包括: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包括: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三是从普通手(账)册转入的保税料件
包括:一是境内区(场所)外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入区(场所)的保税货物;二是从普通手(账)册转入经加工的保税成品
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经加工的保税成品
料件“来源标识”
1
2
3
4
表2 保税流转填报要求
转出方转入方
专用手(账)册普通手(账)册
料件料件
专用手(账)册料件一对一对碰,转入后标记为“1”转出方必须为“2”或“3”
成品转入后标记为“4”退单
普通手(账)册料件转入后标记为“2”照旧
成品转入后标记为“3”照旧
表3 内销相关填报要求
核注清单填报类型
申报“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
申报“一纳成品内销”类型核注清单
申报“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
申报“保区折料内销”类型核注清单
普通核注清单
企业类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
保税区企业(全部用进口料件,且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
保税区企业(部分用进口料件,且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
所有企业
管理要求
按料件征关税,按成品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按料件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按料件征关税,按成品征增值税及消费税
按料件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及消费税
按料件征税
业务
成品内销
料件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