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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和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新规介绍
作者:吕晓煜 王涛
文 / 吕晓煜 王涛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综合考虑行业需求,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2025年6月10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14号公告(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本文对公告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相关定义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2024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GB/T 45203—2024),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废旧的锂离子电池及废原材料,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锂离子电池、报废的半成品和废原材料,以及日常生活或者流通领域中产生的失去使用价值的锂离子电池;黑粉是以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原料,经放电、拆解、热解、破碎和分选等工序处理,得到的以锂、镍、钴等一种或多种有价成分构成的黑色或灰黑色粉料。
再生钢铁原料——2024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4),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再生钢铁原料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经过分类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原料。
14号公告解读
性能指标要求
符合14号公告附表1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以及符合14号公告附表2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性能指标要求如表1所示,再生钢铁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如表2所示。
装运要求
再生黑粉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且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允许散装,不同类别的再生黑粉原料应分类放置。
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海关商品编号和申报要求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3824999996;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再生黑粉原料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再生钢铁原料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
检验要求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检验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确定是否符合14号公告附表1指标要求;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首先应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14号公告附表2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进口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应符合14号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性能指标要求
表观特征
以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原料,经放电、拆解、热解、破碎和分选等工序处理后,得到的无明显刺激性气味的黑色或灰黑色粉料,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指标
镍钴总量
≥25.00%
≤1.00%
铁含量
-
≥18.00%
磷含量
≤0.80%
≥10.00%
锂含量
≥3.50%
≥2.00%
水溶性氟含量
≤0.40%
≤0.10%
其他指标
1.产品中不应混入其他废料。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主元素锂与镍钴锰合量的摩尔比应在0.95~1.10之间,含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主元素锂与磷、锂与铁的摩尔比应分别在0.95~1.10之间;同时,锌含量应不大于0.10%,铅、镉、铬、砷含量应分别不大于0.01%。
2.产品60目筛上物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0%
类别
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
含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
注: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分类和指标参考国家标准GB/T 45203确定
表2 再生钢铁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
表观特征
长度≤1500mm,宽度≤600mm,由使用一定年限后退役的钢铁制品和各种钢材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余料、尾料通过分拣、拆解、剪切加工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以回收的汽车拆解料、小型或厚度小于2.0mm的其他型回收料、工业加工余料等为原料,通过分拣、拆解、破碎后加工而成的不规则的碎料状或类球团状再生钢铁原料
长度≤1500mm,宽度≤1000mm,以汽车板或其他单一品种加工余料或尾料、回收的旧钢筋(螺纹、线材),或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为原料通过分拣、打包加工而成;钢材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刨花、钢屑通过分拣、打包或装袋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长度≤1500mm,宽度≤1000mm,由镍铬系列不锈钢回收件或加工余料,铬系不锈钢回收件或加工余料,使用失效的工具钢、模具钢、轴承钢、齿轮钢、高温合金、硅电钢等回收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刨花、合金钢屑等通过分拣、剪切、打包或装袋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长度≤1500mm,宽度≤600mm,由厚度在2.0mm以上,使用一定年限后退役的铸铁制品和各种铸铁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余料或尾料通过分拣、剪切加工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指标
钢铁实物量
≥92.0%
其他指标
1.原料(含包装物)的X和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所在地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Sv/h;表面的α、β表面污染水平为:测量面积大于300cm ,α不超过0.04Bq/cm ,β不超过0.4Bq/cm 。
2.原料中不应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物品。
3.原料中不应混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等物品。
4.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0.01%
夹杂物
≤0.80%
≤1.00%
≤0.80%
≤0.80%
≤0.80%
类别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再生合金钢原料
再生铸铁原料
注:再生钢铁原料的分类和指标参考国家标准GB/T 39733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