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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及其制品出口注意事项
作者:樊东波 刘晓晓 吴蓉蓉
文 / 樊东波 刘晓晓 吴蓉蓉
我国是禽蛋生产大国,作为大宗农产品,禽蛋在我国农产品出口中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出口产业取得长足进步。本文对禽蛋及其制品出口通关流程和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介绍。
禽蛋及其制品的分类
鲜蛋:各种家禽生产的,未经加工或仅用冷藏法、液浸法、涂膜法、消毒法、气调法、干贮法等贮藏方法处理的带壳蛋。
再制蛋:以鲜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过盐、碱、糟、卤等不同工艺加工而成的蛋制品,如皮蛋、咸蛋、咸蛋黄、糟蛋、卤蛋等。
冰蛋:以鲜鸡蛋为原料,经加工处理、冷冻等过程制成的蛋制品。
干蛋品:以鲜蛋为原料,经打蛋、过滤、消毒、喷雾干燥或经发酵、干燥等过程制成的蛋制品。
液蛋制品:以鲜蛋为原料,经去壳、加工处理后制成的蛋制品,如全蛋液、蛋黄液、蛋白液等。
出口企业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也就是说,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需办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禽蛋备案养殖场及加工企业名单,名单信息包括主管直属海关、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备案号及产品名称等。
境外注册要求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地区)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住所地海关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接受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并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先获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申报要求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出境前,申报人应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栏目中选择“属地查检—电子底账申请”,提交出境货物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的名称和号码等有关外贸单证电子化信息。申明持有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
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厂合格证明或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备案养殖场出具的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单证资料。
检验要求
申报后,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并按通知及时联系海关相关部门进行货物查验。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由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包括现场查验、抽样送检、实验室检验、综合评定、拟证出证等。
一是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二是抽样送检。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抽样量应满足感官检验、实验室检测需要。抽样时,海关应向被取样单位出具海关取样记录单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签字。
三是实验室检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是综合评定。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合同条款,按照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标准规定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货物是否合格。
五是拟证出证。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企业根据电子底账数据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后续处置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