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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74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申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后如何办理通关业务?
根据《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第二条规定,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的原企业备案号还有用吗?
根据《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中国与蒙古国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哪些便利措施?
根据《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4号)规定,中蒙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如何分级?
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5号)第五条规定,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有哪些海关分类?
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海关在审核企业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时,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八条规定,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哪些海关事务提出预裁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三条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三)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前款所称“计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确定计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我公司有一项专利产品需向海关申请预裁定,请问能否向海关申请为该专利技术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请问“综合实验区内选择性征收关税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附件5规定,“综合实验区内选择性征收关税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海关申请销毁处置?
根据《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第一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退运的可以申请销毁处置:(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六)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本公告销毁处置情形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是否需要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第一条规定,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不需要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请问个人可以携带中成药出境旅游吗?
出境药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管理规定,并接受海关监管。如果携带的中成药含有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中药材,则禁止携带出境;如果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对旅客携带出境的中成药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管理。
本人想从法国邮寄一些红酒给家人,请问海关有限制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企业的设备账册是否实施核销管理?
根据《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除外。
我公司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物流账册报核时,海关要求提供纸质的情况说明是否合理?
根据《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三)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怎样申报保税研发料件产生的废料?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五条规定,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四)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根据第七条规定,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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