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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互换货物或材料”规则底层概念
RCEP《原产地规则》章节第十一条规定,在确定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否为原产货物或材料时,应当通过将每项材料或货物进行物理分离,或者运用出口成员国的公认会计准则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使用加以判定。
什么是“可互换货物或材料”
RCEP《原产地规则》章节第一条第(六)款对“可互换货物或材料”定义为“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的,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在实际应用中,这类材料通常包括机械零件(例如滚珠轴承、螺母、螺栓、螺钉)、化工原料(例如苯乙烯)、矿物原料(例如铁矿砂、煤炭)等。
通常来说,“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除了“是否属于原产”这一点有所不同之外,属于相同种类或具有相同的商业、技术和物理属性、可以相互替代或更换的原材料或零配件,一旦这些原产地不同的原材料或零配件通过生产、加工、制造、装配等手段进入最终产品后,就无法区别开来。
什么是“公认会计准则”
RCEP《原产地规则》章节第一条第(七)款对“公认会计准则”定义为“一成员国普遍接受或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这些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在我国,公认的会计准则包括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hinese Accounting Standards,简称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

图 / 庄新杰
在位于青岛市水清沟街道金沙路社区的青岛海关RCEP社区服务站,青岛海关所属青岛大港海关关员为外贸企业提供自助打印RCEP原产地证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