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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实操指引
一般来说,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都会规定当原材料原产地不明确时,将被视为不明来源的非原产材料。当生产货物所需要用到某种原材料,由于供应链的原因包含了原产材料和非原产材料,且二者混合存放无法区分时,一般情况下该原材料会被视为非原产材料或来源不明的材料。但是如果利用了“可互换货物或材料”这条补充规则,就可以通过追踪投入原料原产地的方法来确定该原材料的原产资格,从而判定生产出来的最终货物是否能够满足对应的原产地标准,继而获得原产资格。
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生产商如果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混合使用原产和非原产材料,即使这些材料可以互换,在正常情况下,生产商也需按照规定将其分别存放,以确保可追溯用于货物生产制造的不同材料的原产地。但由于“材料的物理分离”可能会对生产商造成经济负担,在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混合存放且难以进行物理识别的情况下,“可互换货物或材料”补充规则允许生产商采用基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会计分离”方法来管理混合存放的材料,即根据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的存货核算方法来确认材料原产地。会计分离制度要求生产商保存真实完整的库存和生产记录,在产品原产地判定之日,生产商的库存记录必须能够证明有足够数量的原产材料用以生产获得原产资格的最终成品。
RCEP《原产地规则》章节第十一条提到“运用出口成员国的公认会计准则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使用加以判定”,意思是生产商一旦确定了公认会计准则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则应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使用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CAS 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存货(IAS 2)允许使用的库存管理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FIFO),加权平均法(Weighted Average)和个别计价法(Specific Identification),其中加权平均法包括期末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同时规定,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些规定意味着:会计准则里,对于可互换材料,适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因此对于我国的出口产品而言,可互换材料的原产资格确定方法包括:物理分离和会计分离,会计分离包括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如下图所示)。
在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如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规定了采用“会计分离”方法来追踪原产材料和非原产材料的投入时,必须确保任何时候,获得原产资格的最终成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投产材料在物理分离存放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最终原产资格成品的数量。这一点是为了保证可互换货物或材料这条原产地规则不会被扩大理解使用,避免获得原产资格的最终货物或成品的数量出现异常。虽然在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第十一条并未明确这一点,但是建议企业在运用“会计分离”方法时,仍应该将此要求纳入考虑。
注意事项:
在所有的原产地规则中,“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非常具有专业性的一条补充规则。尽管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第十一条的文字表述并不复杂,但是其中蕴含的信息量大,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高。特别是在应用“会计分离”方法来确定原产材料时,使用者(包括生产商、出口商、签证机构等)应当掌握一定的会计业务技能,甚至必须有会计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来对该条规则进行解读与应用,否则就会容易产生分歧或者误读。以下是我们总结出来的一些注意事项:
1.“可互换货物或材料”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原料的原产资格,而最终货物的原产资格需要根据适用的原产地标准进一步判断。
2.运用“可互换货物或材料”原产地规则确定了原料的原产资格后,最终货物的原产资格需根据生产真实情况(如生产批次等)进行判定,不同生产批次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3.在同一批次、适用同一原产地标准条件下,采用“会计分离”方法获得原产资格的最终货物的数量不能超过投产材料在物理分离存放情况下可以获得原产资格的最终货物的数量。
4.生产商使用加权平均库存管理方式的,当最终成品使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标准或微小含量规则,在计算非原产材料的占比时,应使用该材料进口时的CIF价格。
(一)操作示例1
货物概况:中国某企业2025年7月5日生产一批塑料衣架(HS编码3924.90)出口到澳大利亚,FOB价格为6.15元/个。本批出口塑料衣架的数量为20万个,FOB总金额为1230000元。因订单要求塑料衣架有黑白2种颜色,该批塑料衣架分为2个批次生产,每个批次10万个。
解析:该批塑料衣架(HS编码3924.90)共20万个,生产每个塑料衣架需要使用0.25千克原材料丙烯腈(HS编码3903.30),则生产该批塑料衣架需原材料丙烯腈(HS编码3903.30)共为50000千克。
该批塑料衣架因颜色原因分2个批次生产,每个批次生产10万个,各需原材料丙烯腈(HS编码3903.30)25000千克。因为生产企业对可互换原材料丙烯腈(HS编码3903.30)采用混合存放,投产原材料丙烯腈的原产资格根据生产企业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使用的会计准则承认的先进先出的库存管理方式予以确定。该批20万个塑料衣架(HS编码3924.90)生产所需的50000千克丙烯腈应按中国、
印度尼西亚和法国库存先后顺序核扣原材料,则第一批10万个塑料衣架生产所需要的25000千克丙烯腈为中国原产的600千克和印度尼西亚原产的24400千克,第二批10万个塑料衣架生产所需要的25000千克丙烯腈为印度尼西亚原产的4400千克(28800千克-24400千克)和法国原产的20600千克(25000千克-4400千克)。
第一批塑料衣架的生产原材料为印度尼西亚原产的丙烯腈和中国原产的丙烯腈、铁钩和色粉,因为印度尼西亚是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丙烯腈根据RCEP累积规则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则第一批塑料衣架适用并满足原产地标准“在一成员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要求。
第二批塑料衣架的生产原料为印度尼西亚原产的丙烯腈、法国原产的丙烯腈以及中国原产的铁钩和色粉。印度尼西亚是RCEP成员国,法国为非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丙烯腈根据RCEP累积规则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法国原产的丙烯腈为非原产材料。由于使用非原产材料,该批塑料衣架(HS编码3924.90)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注意事项: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已更新至HS2022版本,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附件1(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767602/2023010410305853619.DOC)]。
【判定思路1】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丙烯腈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法国原产的丙烯腈属于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生产,成品塑料衣架(HS编码3924.90)归入的品目为3924,相较于非原产材料丙烯腈(HS编码3903.30)归入的品目3903已经发生改变,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
【判定思路2】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丙烯腈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法国原产的丙烯腈属于非原产材料。根据间接/扣减公式计算,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塑料衣架(HS编码3924.90)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RVC(使用累积)(按个)=(FOB-VNM)÷FOB×
100%=(6.15-10.99×0.206)÷6.15000×100% =63.19%
RVC(使用累积)(按批次)=(FOB-VNM)÷FOB×
100%=(615000-10.99×20600)÷615000×100% =63.19%
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结论:该批20万个塑料衣架中,第一批和第二批塑料衣架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第一批塑料衣架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PE ACU”,第二批塑料衣架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ACU”或“RVC ACU”(注:第二批货物如果没有使用累积规则也同样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要求,原产地标准也可填写“CTC”或“RVC”)。
(二)操作示例2
货物概况:中国某企业2025年7月5日生产一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出口到印度尼西亚,FOB价格为34.55元/平方米。本批出口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数量为10000平方米,FOB总金额为345500元。
解析:该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共10000平方米,生产每平方米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需要使用5.3千克沥青(HS编码2708.10),则生产该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需原材料沥青(HS编码2708.10)共为53000千克。因为生产企业对可互换原材料沥青(HS编码2708.10)采用混合存放,投产原材料沥青的原产资格根据生产企业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使用的会计准则承认的移动加权平均的库存管理方式予以确定。该批10000平方米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生产所需的53000千克沥青应从当前库存70500千克原产于中国、日本和德国的沥青中按移动加权平均比例75.18%核扣,则中国、日本和德国原产的沥青重量分别为26462(3909+22553)千克、5488千克和21050千克。由于日本是RCEP成员国,日本原产的沥青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德国为非RCEP成员国,德国原产的沥青属于非原产材料,截至2025年7月5日生产时为止,库存沥青中德国原产的28000千克沥青为非原产材料。由于使用非原产材料,该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在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判定思路1】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日本原产的沥青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德国原产的沥青属于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生产,成品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归入的品目为6807,相较于非原产材料沥青(HS编码2708.10)归入的品目2708已经发生改变,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
【判定思路2】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日本原产的沥青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德国原产的沥青属于非原产材料。根据间接/扣减公式计算,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的区域价值成分应为RVC(使用累积)=(FOB-VNM)÷FOB×100%
该批库存沥青的非原产材料数量占比:
28000÷70500 ×100% = 39.716%
该批库存沥青移动加权平均价格:
(28105 + 19760 +102200 + 108600)÷(7300+5200 + 28000+30000) =3.669元/千克
1千克沥青中所含非原产沥青的价格:
3.669 × 39.716% =1.457元
1平方米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HS编码6807.10)所需要5.3千克沥青中非原产沥青的价格:
1.457 × 5.3 = 7.722 元
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区域价值成分(RVC)(按平方米)=(每平方米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FOB-每平方米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每平方米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FOB×100%
RVC(使用累积)=(34.55-7.722)÷34.55×100%= 77.65%
或
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区域价值成分(RVC)(按批次)=(该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FOB-该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非原产材料价值)÷该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FOB×100%
RVC(使用累积)=(345500–3.669×21050)÷
345500 ×100%=77.65%
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结论:该批货物满足PSR清单中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40”要求,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ACU”或“RVC ACU”(注:该批货物如果没有使用累积规则也同样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要求,原产地标准也可填写“CTC”或“RVC”)。
注意事项:按移动加权平均法,当没有新原料入库时,原料中非原产成分应有固定加权平均比例,不论生产多少批次,货物均具有相同的原产地标准,当有新原料入库时,需根据之前的生产情况核扣后,结合新入库原料重新计算原料中非原产成分的加权平均比例。
(三)操作示例3
货物概况:中国某企业2025年7月5日生产一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出口到菲律宾,FOB价格为19.35元/千克。本批出口装饰原纸的数量为30000千克,FOB总金额为580500元。
解析: 该批出口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共30000千克,生产每千克装饰原纸需要使用0.4千克钛白粉(HS编码3206.11),则生产该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需原材料钛白粉(HS编码3206.11)共为12000千克。
该批出口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因客户订单要求的颜色原因分3个批次生产,每个批次生产10000千克,各需原材料钛白粉(HS编码3206.11)4000千克。因为生产企业对可互换原材料钛白粉采用物理分离,投产原材料钛白粉的原产资格根据实际出库原材料的原产国(地区)予以确定,该三个生产批次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各10000千克生产分别需要的4000千克钛白粉应按每个生产批次实际投产的原料的原产国(地区)分别核算。
第一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的生产原料为马来西亚原产的钛白粉4000千克、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和中国原产的颜料等。因为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是RCEP成员国,马来西亚原产的钛白粉和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根据RCEP累积规则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则第一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适用并满足原产地标准“在一成员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要求。
第二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的生产原料为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4000千克、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和中国原产的颜料等。因为印度尼西亚是RCEP成员国,比利时为非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根据RCEP累积规则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为非原产材料。由于使用非原产材料,该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判定思路1】依照原产地标准“章改变”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HS编码3206.11)属于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生产,成品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归入的第四十八章,相较于非原产材料钛白粉归入的第三十二章已经发生改变,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章改变”的要求。
【判定思路2】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HS编码3206.11)属于非原产材料。根据间接/扣减公式计算,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RVC(使用累积-按千克)=(FOB-VNM)÷FOB×
100%=(19.35-0.4×22.58)÷19.35×100%=53.32%
或
RVC(使用累积-按批次)=(FOB-VNM)÷FOB×
100%=(19.35×10000-4000×22.58)÷
(19.35×10000)×100% =53.32%
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第三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的生产原料为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2000千克、中国原产的钛白粉为2000千克、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和中国原产的颜料等。因为印度尼西亚是RCEP成员国,比利时为非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根据RCEP累积规则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为非原产材料。由于使用非原产材料,该批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判定思路1】依照原产地标准“章改变”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HS编码3206.11)属于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生产,成品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归入的第四十八章,相较于非原产材料钛白粉归入的第三十二章已经发生改变,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章改变”的要求。
【判定思路2】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原产的木浆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非RCEP成员国比利时原产的钛白粉(HS编码3206.11)属于非原产材料。根据间接/扣减公式计算,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装饰原纸(HS编码4802.55)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RVC(使用累积-按千克)=(FOB-VNM)÷
FOB×100%=(19.35-0.2×22.58)÷19.35×100% =76.67%
或
RVC(使用累积-按批次)=(FOB-VNM)÷
FOB×100%=(19.35×10000-2000×22.58)÷
(19.35×10000)×100% =76.67%
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结论:该批出口货物分三个批次生产,第一批满足“在一成员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原产地标准要求,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PE ACU”,第二批和第三批满足“章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40”要求,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ACU”或“RVC ACU”。
库存管理方式示意图(先进先出的可能性之一)
物理分离
会计分离
(先进先出)
原料入库
分离储存
制造产出
原料入库
混合储存
制造产出
260份
原产材料
260份
原产材料
400份
原产材料
400份
原产材料
800份
含原产材料的货物
800份
原产材料
800份
含原产材料的货物
1000份
可互换材料(原产材料和非原产材料混合存放)
140份
原产材料
140份
原产材料
200份
非原产材料
200份
非原产材料
200份
非原产材料的货物
200份
非原产材料
200份
非原产材料的货物

图 / 高瑞刚
青岛大港海关关员在化纤缆绳出口企业宣传RCEP相关政策。

图 / 张小勤
厦门海关所属漳州海关关员到辖区伞企开展RCEP政策调研。
表1 1个塑料衣架所需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
原材料HS编码
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
原产国(地区)
丙烯腈
铁钩
色粉
3903.30
7326.90
3206.49
0.25千克/个×单价(元)
0.16元/个
0.08元/个
可互换
中国
中国
表2 2025年7月丙烯腈(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的入库管理记录(库存管理方式:先进先出)
入库日期
品名
单价 (元/千克)
总价 (元)
原产国 (地区)
净重 (千克)
20250701
20250701
20250702
丙烯腈 (6月库存)
丙烯腈
丙烯腈
11.50
10.03
10.99
6900
288864
307720
中国
印度尼西亚
法国
600
28800
28000

图 / 鲁馨
宁波海关所属宁海海关设置RCEP服务专窗解答企业现场咨询。

图 / 刘颖
厦门海关关员为企业讲解RCEP相关政策。



图 / 王丽欢
深圳海关关员“送策上门”指导家电出口企业应用RCEP规则享惠。
南京海关所属苏州海关关员在辖区企业开展RCEP项下货物享惠情况调研。图 / 郭航

2025年7月,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首批540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发往菲律宾。通过申领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这批摩托车可享受菲律宾2%关税减免,平均每辆车可节约100元的通关成本。图为郑州海关所属平顶山海关关员到企业开展外贸调研。图 / 何素晓


图 / 李航斌
江门海关成立RCEP实施服务工作团队,为企业详细解读RCEP原产地规则,指导企业理解和用好优惠政策。图为该关关员前往化学纤维制造企业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