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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弄明白的几件事
关于库存管理方式
1.先进先出法:在先进先出法下,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2.加权平均法:是根据期初存货结余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及进价成本,期末一次计算存货的本期加权平均单价,作为计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价值的单价,以求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结存存货价值的一种方法。加权平均法一般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1)移动加权平均法:在移动加权平均法下,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2)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下,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3.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即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4.注意事项:一个企业的库存管理方法一旦确定,则应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使用该方法。
关于我国公认的会计准则
在我国,公认的会计准则包括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及大中型实体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所颁布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执行的一项标准的会计制度。(IFRS)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运作,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IFRS)的前身是国际会计准则(IAS),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业务的日趋多样和复杂,老版本的(IAS)已逐渐不适用于当下,由此(IFRS)应运而生,并逐步替代(IAS)内容,在没有新准则代替旧准则时,相应准则仍然以(IAS)进行命名。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版本内容包含新准则(IFRS)和旧准则(IAS)。
关于财政年度(Fiscal Year)、会计年度(Accounting Year)和关税减让“年”
财政年度亦称预算年度,或预算期,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以法律规定为总结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过程的年度起讫时间。一般国家(地区)都实行年度预算,但各国(地区)的预算年度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国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也称为历年制,和我国一样实行历年制的RCEP成员国还有韩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
老挝、柬埔寨。有的成员国实行跨年制,即与日历年度不一致的起始时间,跨两个日历年度。日本、新加坡、文莱、
缅甸都是当年的4月1日到翌年的3月31日,新西兰、澳大利亚是当年7月1日到翌年6月30日,泰国的财政年度为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9月30日。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相关规定明确的官方财政年度,但有的成员国因预算审核流程等原因,存在实际执行财政年度和名义财政年度不一致的情况。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用于系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国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和财政年度的起止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RCEP成员国各自根据其经济特点和管理需要,有的国家允许企业在相关法律条件下选择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
在RCEP协定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一般性说明中,实施RCEP协定关税减让中的“年”指: 对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中国、韩国、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
新加坡、泰国和越南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来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每一后续年指自该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的期间;对印度尼西亚、日本和菲律宾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来的3月31日止的期间;每一后续年指自该年4月1日起的12个月的期间。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福州海关 上海海关 南宁海关】

图 / 王丽欢
深圳海关所属同乐海关关员前往家电出口企业开展RCEP享惠情况调研。


图 / 卢婷
为助力福建摩托车“驰骋”国际市场,厦门海关为企业量身定制“送政策上门”机制,跟进汇总贸易国的认证要求变化,梳理享惠国清单和RCEP贸易便利化规则,为企业讲解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指导企业用好用足规则红利。
南京海关所属南通海关“一企一策”精准指导企业建立RCEP与其他协定关税优惠对比清单,量身定制“最优享惠组合”,助力企业顺畅享惠。图为南通海关关员在印刷电路板企业现场检验监管。图 / 杨阳
附:《中国海关》杂志关于RCEP相关规则解读部分文章目录
《RCEP原产地规则及其应对指引》(2021年第3期)
《RCEP缔约方的贸易及关税减让概要》(2021年第3期)
《RCEP与技术性贸易措施》(2021年第3期)
《RCEP原产地规则差异比较》(2021年第8期)
《你问我答之RCEP四问》(2021年第9期)
《累积规则在RCEP原产地证书签证中的应用》(2022年第5期)
《RCEP原产地业务操作的“六个关键”》(2022年第10期)
《从一则案例谈RCEP项下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应用》(2023年第6期)
《RCEP原产地规则案例解析》系列文章(2024年第2、3、4、6、8、10、11期;2025年第2、3、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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