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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差异化合格评定简介
作者:刁大伟 吕晓煜 戴千钧
文 / 刁大伟 吕晓煜 戴千钧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差异化合格评定(以下简称“差异化合格评定”)是海关针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出台的一种“检查+验证+合格保证”的新型合格评定模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9种合格评定程序的创新应用。相较于传统批批现场检验的评定模式,将新模式应用到优质企业、安全风险低的危险货物上,可在确保检验鉴定效果的同时,显著提升检验效率——企业可即报、即验、即放,解决了车辆等待、货物积压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对UN3077和UN3082类差异化合格评定进行介绍。
差异化合格评定范围
UN3077和UN3082为危害环境物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将其划入第9类。UN3077是“对环境有危害的固体物质,未另作规定的”,典型商品包括各类低毒农药、橡胶促进剂、硫化剂、紫外线吸收剂、光引发剂、抗氧化剂等;UN3082是“对环境有危害的液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典型商品包括低毒农药、环氧树脂、固化剂、杀菌剂、香精等。两类物质须满足Ⅲ类包装要求(TDG将危险货物包装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个等级,其中,Ⅲ类包装为最低等级,适用于盛装轻度危险性物质),常用包装容器有桶、罐、箱、袋、中型散装容器等,运输方式支持海运、空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
差异化合格评定实施
满足同一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同一联合国编号、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包装类别(以下简称“四同”)的UN3077和UN3082出口批次,海关采取“检验+验证+合格保证”的合格评定方式。
上述“同一包装类别”根据行业标准中对不同包装形式的具体使用鉴定要求进行划分,具体划分类别包括桶、罐类,箱类,袋类,组合包装,中型散装容器等,并且要符合TDG《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划定的同一联合国包装类别(即Ⅰ类、Ⅱ类、Ⅲ类)。
检验:海关依据相关标准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实施现场使用鉴定。
验证:海关采取审核单证的方式实施,重点审核验证是否符合四同要求。检验关员审核单证后认为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实施现场检查。
合格保证:试点企业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包装,按照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逐批实施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试点企业在每年首批申报时应提供《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承诺其产品及包装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以及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强制性要求。
经合格评定通过的,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差异化合格评定措施
任意企业申请UN3082空运出口以及失信企业申请UN3077和UN3082包装使用鉴定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均采取批批现场检验的方式。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UN3077和UN3082包装使用鉴定时(空运出口除外),海关对自然年内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批次实施现场检验,后续验证过程中未发现疑点的,一般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在其他情况下,对出口UN3077或UN3082包装使用鉴定申请批次按照一定比例随机进行现场检验。未抽中批次采取验证方式,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注意事项
现场使用鉴定时发现不合格或者验证检查时周期内多次发现问题的,暂停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措施。
企业存在伪瞒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其他政府部门通报以及海关认为其他不适宜情况的,取消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措施,转为现场使用鉴定。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