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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务必如实申报
作者:杨鑫鑫 苏毅
文 / 杨鑫鑫 苏毅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沙发、木柜等货物。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为该公司生产,但出境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显示生产单位非该公司,与申报情况不符,且该公司已非初次违法。
该公司申报出口的竹木草制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海关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发布)附件3第31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要点分析
竹木草制品出境前需要向海关申报检疫吗?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海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竹木草制品属于植物产品,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应向海关报检,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
海关如何监管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规定,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海关对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其中低风险竹木草制品是指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中风险竹木草制品是指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高风险竹木草制品是指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海关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出境竹木草制品申报与实际不符应如何处罚?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3第31项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分别明确了从重、一般、从轻、减轻等不同的情节认定和量罚幅度。
出境竹木草制品申报与实际不符,适用“初次违法”免罚吗?
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发布了海关总署
公告2025年第21号(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增列了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并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情形列入其中。如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并且及时改正,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货物尚未实际出境;2.货物为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木制品、木家具、藤蔓编织品等竹木草制品;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案例启示
依法应当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取得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使用电子底账数据,避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事的发生。违规情事发生后,建议企业对照《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主动纠错。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