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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需关注哪些问题
作者:焦玉东 杨婷
文 / 焦玉东 杨婷
基本情况
2024年2月8日,某公司以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全模铸汇流排等货物。此后,该公司向海关申请延期复运出境,将暂时进境货物日期延长至2025年2月8日。上述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办理货物复运出境手续。当事人解释货物实际已出境,虽提供出口报关单,但不足以证明其与暂时进境货物的同一性,海关经核实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在后续处置中,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口该批货物,并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要点分析
暂时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等共13项。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有哪些便利举措?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本条是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便利措施,即对符合暂时进出口条件的货物在通关时予以暂免有关进出口限制。
此外,根据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在本案例中,当事人2024年2月8日进境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已在《关税法》实施后废止)规定缴纳了保证金。由此可见,《关税法》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更为宽松,已无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能否办理延期?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管理办法》第十条则明确了延期办理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未在规定期限内为相关货物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涉及四项处罚:一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二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是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四是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暂时进出境货物受损或灭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进出境;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