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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75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送达?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第四条规定,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通知书》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制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无法送达的,经办关员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至少有2名关员签字确认。
海关企业年报的报送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中国海关与厄瓜多尔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哪些便利措施?
根据《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第二条规定,中国海关、厄瓜多尔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应向哪个海关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8号)规定,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依法在产地/组货地海关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出口货物申报前办理检验检疫的申请人可以是贸易公司吗?
根据《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8号)规定,申请人指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等。
在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进出口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担保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货物的商品归类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预裁定?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十三条规定,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请问“保税维修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附件5规定,“保税维修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海关申请销毁处置?
根据《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第一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退运的可以申请销毁处置:(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六)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本公告销毁处置情形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哪些直属海关开展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第三条规定,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海关近期上线的邮包“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哪些功能?
根据《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7号)规定,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查询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状态,使用办理平台提供的政策指南和辅助工具。收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办理进境邮递物品补充申报、税款支付、税款复核、退税、退运等业务。
本人有一个EMS邮包,收件人手机号码填错了,现在物流状态显示等待用户缴税,请问应如何修改收件人手机号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由邮政公司采集邮件面单信息后向海关申报,个人应联系邮政部门进行修改。
怎样计算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退还时的利息?
根据《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9号)规定,为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25年8月1日起,海关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加工贸易实施四类管理措施的商品范围有哪些?
根据《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规定,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海关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商品涉及四类管理措施,是否必须设立专有账册?
根据《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