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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AEO制度解析
作者:海研AEO课题组
文 / 海研AEO课题组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经认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AEO”)计划,旨在通过海关与商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简化通关流程,提升区域和全球贸易供应链安全。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各方,且经海关认证的符合国际认可的安保和安全合规要求的经营者均可加入。
申请成为海合会AEO的基本要求
已在海合会国家注册登记,并符合海合会国家AEO计划认证标准的经营者及其代表可以申请。经营者是指任何参与国际贸易业务以及经营业务受海关法律管辖的实体,是海合会国家或全球贸易供应链中的参与方,包括: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制造商、港口和机场经营者、海关代理/报关行、货运代理/承运人/物流经营者、仓储和货运码头经营者,快递公司以及国际供应链中涉及的所有相关方。申请海合会AEO资质的经营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如经营者在海合会国家拥有子公司,则每家子公司应单独向其注册所在国的海关提出申请。
如经营者的组织形式为集团公司,则集团下的每家公司应单独向海关提出申请。
如经营者的商业登记或商业许可包含不同类型的经营业务,则可以就所有经营业务向海关提交一份申请。
海合会AEO认证标准
经营者应为已在海合会国家主管机构完成商业注册的实体,且该实体符合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的要求,具体包括。
拥有遵守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合规记录
经营者需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证明。
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系统
经营者应拥有内部控制管理系统和程序,并确保符合认证标准。建立允许海关监管的会计与仓储系统,可以追溯进出口货物信息,执行支持海关监管的会计和仓储管理标准。
财务偿付能力证明
通过及时缴付关税、税款和所有应付款项,并通过稳健的财务状况证明财务偿付能力。
符合《标准框架》的安保和安全标准
依据《标准框架》实施供应链安全保障措施及风险管理措施。
海合会AEO认证程序
经营者应提交AEO申请表和所需文件,海合会国家海关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经营者应同意在AEO申请阶段或通过认证后披露所有关联信息和文件,海合会国家海关可在上述期限内获取经营者合规情况的必要信息。海关AEO认证主管机构应遵守信息保密原则,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任意披露,但向司法和安全部门披露的除外。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我评估
在通过初步资格审查后,经营者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海合会国家海关提交包含自我评估表在内的申请文件,经营者应基于海合会国家统一的自我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海关应负责审核自我评估信息和数据。
风险评估
经营者完成并提交自我评估表后,海关将收集经营者海关业务相关资料,包括通过海关风险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开展风险评估是了解实际经营状况的关键环节,应涵盖认证申请及实地认证涉及的所有领域。
开展认证
海关在完成风险评估后,将审核经营者提交的信息,以确保自我评估所载内容及基于风险评估反馈意见的准确性。经营者应允许所在国海关进入其经营场所获取系统数据与业务记录以开展审核。海关将判定经营者合规程度,并明确其在认证后可享有的便利措施与权益类别。经营者应被告知以下事项。
1.申请受理的通知
经营者将获知其申请是否已被接受。
2.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经营者应在30日内完成提交所需文件,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将被驳回。如海关AEO认证机构发布任何合规改进计划,经营者将享有90日的宽限期,经海关批准后可延长相同期限,以便完成合规要求。
3.申请被驳回的通知
经营者可在接到申请被驳回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自申请被驳回之日起1年内,经营者不得重新申请AEO认证。驳回申请的原因可能包括未能满足一项或多项标准。海关AEO认证机构将告知经营者驳回申请的原因和申诉程序。
海合会AEO享有的权益
海合会AEO计划授予的权益包括以下内容。
AEO通关便利措施:通关程序简化权益、安全保障权益、财务相关权益、监管及边境机构提供的特殊权益、AEO互认协议(MRA)专项权益及其他优惠待遇。
AEO在海合会国家的通关便利:一旦获得某一海合会国家海关授予的AEO资质,该经营者可以在所有海合会国家享有AEO便利措施。
海合会国家专属便利:海合会国家可为AEO提供额外的本土化优惠与激励政策。
海合会AEO资质的暂停和撤销
海合会AEO资质无有效期限制,但经营者应持续合规。相关主管机构应根据后续评估结果(至少每5年一次)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地检查、文件审查、后续稽查、重新认证。
海合会AEO资质的暂停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经营者的AEO资质将被暂停。
1.经营者存在违反海合会AEO认证标准的情形。
2.后续评估显示经营者存在不合规行为,且海关已向其发出整改建议。此时海关将给予整改宽限期,并在经营者采取整改措施后开展评估。
3.经营者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行为。
4.经营者因无法满足认证标准而主动要求暂停其AEO资质。
海合会AEO资质的撤销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经营者的AEO资质将被撤销。
1.经营者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且海关通过后续稽查确认撤销事由成立,或应经营者要求撤销其AEO资质。
2.暂停资质期满后,经营者仍未完成整改。
3.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经营者存在逃税或其他海关违法行为。
4.经营者已停止从事获得AEO资质时的相关经营业务。
5.经营者已经终止经营,或因合并/清算导致法律实体灭失。
自AEO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经营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
海合会AEO认证机构的后续监管职责
在暂停或撤销资质前,海关AEO认证机构应与经营者进行沟通,以确定能否达成解决方案。暂停或撤销资质后,海关AEO认证机构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被暂停AEO资质的经营者可以请求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或由海关决定适当的期限。如违规行为涉及安全事项,海关AEO认证机构可立即暂停资质且无须预先通知,直至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
如某一海合会国家发现由其他海合会国家授予资质的AEO存在违规行为,相关海合会国家海关AEO认证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该经营者享有的权益,并立即通知资质授予国海关,说明违规情形及资质暂停依据。
2.资质授予国海关应确定权益暂停原因,根据认证标准和程序对该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
3.资质授予国海关应将处理结果通报违规行为发生地所属国的海关,以便后者根据资质授予国海关的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旦发生暂停或撤销AEO资质的情况,海合会国家之间应立即进行沟通以采取统一行动。
(执笔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 纪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