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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用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作者:韩勃
文 / 韩勃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在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国家专门为“小批量、多品种”的外贸生意量身定制的一种出口通关方式。
出台背景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最初是2014年在浙江义乌开始试点的。义乌当地有很多小商户,卖的都是小商品,采购时不易拿到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收汇成了难题。如果采用“买单出口”(注:通常是指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借用有出口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名义完成出口报关的方式),又有很大的风险。
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精神,我国大力鼓励支持外贸新业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明确抓紧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20年2月,商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其中提到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提到,新增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力争将总量扩大至30个左右。
海关总署最早于2014年发布《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并在2019年发布《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明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通关要求。
主要优势
具体来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可有效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不用发票也能合规出口。很多小商品出口商都是从批发市场、小工厂拿货,不易获得增值税发票。如果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话,就算没有发票,也能正常报关,还能享受免税红利,不用像一般贸易方式(0110)那样纠结“没票无法退税”。二是收汇灵活,不怕账户被冻结。很多出口商虽用“买单出口”,但实际转用个人账户收外汇,因为“谁出口谁收汇”的规定,账户随时有被银行冻结的风险。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则打破了上述限制,允许个体户、代理公司等多个主体收汇,还能直接以人民币结算。三是交税少,成本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简单地说就是不用查账,按营收的固定比例交税。例如,年营收500万元以下的,直接按营收的5%计算“利润”,再按这个“利润”收税,还能减半征收(截至2027年),企业所得税负相对较低,通常不超过0.5%,惠及大量的小商户。
适用限制
一是地域要求。不是哪个城市都能做市场采购贸易,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试点聚集区”。目前,我国已分6批认定39个城市和地区,如浙江义乌、广东广州花都、山东临沂、河北白沟、天津王兰庄等,可以登录商务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二是商品要求。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目前,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包括:《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兴奋剂目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等。
适用标准
简而言之,判断是否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核心标准是:出口商品是否“小而散”,且拿不到采购发票。具体来说,以下3类情况适合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年营收50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核定征收”主要适用小规模商户,年营收超过500万元无法适用“核定征收”,可能使税负增加)。出口单价低、品类多且易耗的商品,如模具、灯饰、玩具、服饰、日用品、五金件、家具、预包装食品等。做“小批量、多批次”出口,如每次发5万美元的货,一年发十几次甚至几十次;反过来说,如果出口“大批量、有发票”,如每年出口十几个柜的电子产品,采购时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更适合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能够享受退税。
主要流程
第一是经营主体备案。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聚集区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第二是商品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第三是通关申报。对需要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商品,可在采购地或产地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实现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账。在常规“通关一体化”模式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还可简化申报,如以陆运转关和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出口的,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申报、验放和转关监管等海关手续。
第四是交易完成收结汇。例如,义乌贸易商李先生先在试点区注册个体户,拿到营业执照,然后在商务部门、海关、外管局备案,确定出口商品后,找试点指定的代理公司报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能自行报关,需要通过当地指定的代理进行报关,报关单上会同时写明代理公司和个体户名字(双抬头)。实际出口完成后,进行收汇和完税,外汇会先到代理公司账户(部分试点可直接到个体户对公账户,如常熟),代理公司先完成“核定征收”报税,完税后钱就能转到个人账户了。
合规提示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7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七条明确规定,凡从事代理出口业务(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代理等)的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该表需逐笔列明所代理货物的真实生产销售方(即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对应出口金额。若代理方未准确填报,税务机关将直接认定该出口业务为其自营业务,由代理方全额承担企业所得税。此项对传统意义上的“买单出口”进行了精准打击。同样,代理出口公司会将市场采购出口贸易如实申报,若年营业收入超500万元,不再适用“核定征收”。
二是严格符合市场采购定义。必须在试点聚集区注册个体户,商品必须是在试点区采购的,如在广州花都做生意,那么皮具应从花都皮革城采购,不能从外地拿货后在花都报关,可能被定义为“虚假贸易”。
三是与当地主管部门多进行沟通。每个试点集聚区域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的要求必须有实体店铺,有的可以用虚拟地址(但要实际经营)。
四是如实申报电子底账。海关在实践中发现,有的贸易商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从市场聚集区海关申请电子底账,而是选择在商品实际生产地海关申请,但又无商品生产企业委托或授权,故采用伪造单据和厂检证明等手段进行申报,此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骗取检验检疫单证,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