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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边角料销毁处置事宜介绍
作者:胡斌 贺玲 徐焱钵
文 / 胡斌 贺玲 徐焱钵
根据《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对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专用手(账)册项下,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应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销毁处置情况。本文结合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对加工贸易边角料销毁处置相关事宜作详细介绍。
加工贸易边角料销毁处置相关定义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处置条件及所需单证材料
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应提交的单证资料具体包括:《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销毁处置方案,并明确销毁方式(焚烧、填埋、压碎等具体手段),销毁结果(销毁货物是否完全灭失或者销毁后的货物是否仍有回收利用价值),货物报验状态(销毁后仍有残值的),销毁后货物的预估残值情况;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以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和退运的说明;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销毁处置时限
海关审核通过后,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企业凭此办理销毁事宜。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处置,企业及销毁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销毁处置报关
企业销毁处置边角料未获得收入的,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0400)”。
企业销毁处置边角料获得收入的,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涉及四类措施商品专用手(账)册项下的边角料,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监管方式申报为“后续补税(代码9700)”,并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同时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以上涉及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均应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报核所需材料
加工贸易企业进行销毁处置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单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