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畜禽肉类产品出口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指南
作者:程文波 姚芳
文 / 程文波 姚芳
中国是畜禽肉类产品主要出口国之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是中国畜禽肉类产品出口的新兴增长点,开拓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对于提升我国畜禽肉类产品整体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范围
本文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及其分割产品、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主要包括鸡、鸭、猪、牛、羊和兔肉产品。
进口条件
认证要求
认证要求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国家标准认证主要由认可认证机构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认证监管认可机构出具。
许可证要求
部分国家或地区规定进口肉类产品需要办理许可证。例如,南非、巴西、中国香港均需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进口许可证。
限定口岸要求
进口肉类产品只能从规定的口岸进口,包括海港、集装箱仓库、空港、邮局和铁路口岸等。例如,中国香港要求从陆路进口的肉类、畜禽须经文锦渡检查站输入,空运进口的肉类、畜禽须经中国香港国际机场输入。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进口前,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必要时还会对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主要代表国家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国、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等。
生产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网上办理。申请人不需要线下递交材料,只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原件。
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所在地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规定,肉类加工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出口肉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部门备案。
申请备案。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通过“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点击“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资质备案—食品类企业资质备案”,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应材料。
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规定,根据多双边协议或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办理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点击“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境外注册管理—境外注册申请”办理。
申请程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获得贸易国家(地区)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查询路径为“海关总署官网—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也可以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检验检疫流程
出口申报前监管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依系统指令要求,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作以下处理。
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报关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实施口岸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出口产品不合格应采取的措施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作者单位:兰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