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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过氧化二苯甲酰检验监管要求简介
作者:徐玉海 于帅帅 王宏伟 鲁新春
文 / 徐玉海 于帅帅 王宏伟 鲁新春
过氧化二苯甲酰,俗名“引发剂BPO”,呈白色结晶性粉末状,是一种常用的有机过氧化物,被广泛用作引发剂、漂白剂、橡胶硫化剂等。高纯度过氧化二苯甲酰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在干燥状态下极易爆炸;工业级过氧化二苯甲酰(含量≤77%,含水≥23%)(本文简称“过氧化二苯甲酰”)则较为稳定,为主要出口产品形式。
海运出口过氧化二苯甲酰检验依据
海运出口过氧化二苯甲酰的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 有机过氧化物 基本要求》(SN/T 3214—201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21)等。
具体来看,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过氧化二苯甲酰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体列明条目第874条。
根据GHS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 有机过氧化物 基本要求》规定,有机过氧化物,C型,加热可引起燃烧;造成严重眼刺激;引起皮肤过敏反应;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根据TDG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规定,联合国编号为3104,危险性为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应采用Ⅱ类以上包装,OP6包装方法,最大装量50千克,认可下列包装:带有外包装的组合包装,包括箱(天然木、胶合板、纤维板、塑料)、桶(纤维板、塑料、胶合板)、塑料罐,内衬不得是易燃物;单一包装,包括桶(纤维板、塑料、胶合板)、塑料罐;带有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包装(天然木、胶合板、纤维板、塑料)。
海关监管要求
出口过氧化二苯甲酰UN3104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同时,还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等信息。
有关注意事项
一是搬运和存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密闭操作,局部排风。建议操作人员佩戴防护口罩,穿普通防护服,戴橡胶手套。搬运时务必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包装必须密封,切勿受潮,并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二是意外释放。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护口罩,穿消防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限制隔离泄漏污染区出入。对于小量泄漏,应避免扬尘,用洁净的铲子收集泄漏物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将其转移至安全场所(切勿使产品进入下水道等限制性区域);对于大量泄漏,应用塑料布、帆布覆盖,并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