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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实务指引
作者:孙红敏
文 / 孙红敏
为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深化属地查检业务改革,不断提高出口农食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在成都海关等13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改革。本文以成都关区被列入试点范围的出口水果、鱼油两类产品为例,对与企业业务开展相关的内容进行介绍。
改革目标
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基础,以智慧海关建设为抓手,根据出口水果质量安全特点,科学设定查检批次,灵活运用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开展“批次检验(检疫)”,对出口农食产品实施科学、精准、高效检验检疫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防控质量安全风险,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试点产品及企业
成都关区首批列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产品为出口柠檬、沃柑等6种水果以及出口鱼油。
高级认证企业优先纳入试点范围,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企业相关产品近两年未被境外官方机构或境内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未在海关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企业稽核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未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等情事。
“批次查检单元”划分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监管特点,海关将“检验(检疫)批”与“报关批”分离,按“检验(检疫)批”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科学精准的合格评定。
对于出口水果,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果生长特性,将“同一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同一批原辅料,在生产工艺及质控体系、检验标准/检疫要求保持不变的条件下生产、包装,出口同一国家(地区)的产品或特定数量产品”确定为一个“批次查检单元”,以“同一产季同一出境水果果园生产的同一个品种”原则确定“同一批原辅料”。
对于出口鱼油,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鱼油相关标准规定,将“同年内生产的同型号(脂肪酸甘油酯型、脂肪酸乙酯型等)、同等级(精制鱼油、粗制鱼油等)、同类型(食用、饲用等)、同尺寸/规格、同成分”确定为一个“批次查检单元”。
批次检验(检疫)作业流程
一是海关对试点企业进行系统维护。海关在属地查检系统“系统管理—分单企业”模块中录入相关试点企业和产品信息后,即可开始对试点企业出口的试点产品实施批次管理。
二是试点企业提出检验检疫申请。试点企业对纳入“批次检验(检疫)”产品首次申报出口时,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货物申报—属地查检”模块,以“批次查检单元”向海关提交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并在申报信息中填写批次号。企业在录入申请信息时,应在“特殊业务标识”栏目中勾选“批次检验”按钮。
三是海关实施合格评定。对同一“批次查检单元”首批申报出口的货物,海关实施100%现场检验检疫。如根据布控指令等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按规定程序实施取样作业。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同一“批次查检单元”后续分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参考海关核查、监督抽检、产品风险监测等作业结果,在分单审核等环节开展以验核单证数据信息为主要形式的综合评定。
四是海关对电子底账进行分单管理。“批次查检单元”经评定为“合格”后,海关签发电子底账。企业需要分批申报出口的,应按照实际出口情况申请电子底账分单。海关通过属地查检系统“电子底账管理”模块,实现对电子底账分单申请的审批和管理,企业则凭出口货物电子底账分单办理口岸出口通关手续。一个“批次查检单元”内核销产生的余量,不允许跨批次核销。如计划使用的,须在下一个“批次查检单元”重新申报。
五是海关凭电子底账分单出具证书。企业根据需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电子底账分单为单元,向海关申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海关依申请通过属地查检系统“云签发”模块拟制并签发相关证书。证书上的检验日期以分单后电子底账的日期为准。
(作者单位:成都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