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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企业关注热点八问
作者:蒋晓玲 郭玺 徐健
文 / 蒋晓玲 郭玺 徐健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包括两类:一是海关总署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如下材料:(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应当建立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三)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五)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对于上述两类隔离场,使用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提交申请。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根据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海关总署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海关受理的,由直属海关签发《隔离场使用证》。海关总署受理的,由海关总署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动物进场前,海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维护情况。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海关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由海关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三)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鲁氏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海关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海关报告。(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海关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他农场、屠宰场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海关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六)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七)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八)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九)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十)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十一)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1.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2.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3.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4.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如何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和指定隔离场?
海关怎样审核上述使用申请?

申请人多长时间可以获知海关审批结果?
办理《隔离场使用证》后应注意什么?
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应重新办理《隔离场使用证》?
在哪些情况下海关会撤销《隔离场使用证》?
使用隔离场前需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在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做好哪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