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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完备性解读
作者:陈卫军 李婷
文 / 陈卫军 李婷
1987年施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我国确立国境卫生检疫基本制度、守护国境卫生安全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虽经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局部修正,但三十余年实践中,其条款偏原则、内容欠完备的局限渐显,难适配全球化检疫需求。2024年修订版在对接国际卫生检疫新要求、细化常规管控与应急处置、强化监测、保障举措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体现了较高的完备性,既契合防控需要,更筑牢检疫法治化根基。

2025年9月,广东揭阳水运口岸(广东石化产品码头)顺利通过海关总署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图为该码头全景。图 / 袁国宏
对接国际卫生检疫新要求的完备性
为精准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管理理念,2024年修订版通过多维度制度完善与关键条款保留,构建起对接国际卫生检疫新要求的完备体系。
扩大了涵盖面,对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实施目录管理,同时增加了对“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管理要求,扩大了需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的传染病范围。
完善了传染病监测制度,新增关于海关加强对境外传染病疫情监测,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信息的规定。
完善了卫生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海关的卫生监督职责和口岸运营单位、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
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直接适用的规定,确保适应新条例要求的完备性。
卫生检疫常规管控机制和措施的完备性
空间完备性
2024年修订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从口岸以外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依法强化边境管控措施,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险。2024年修订版从开放口岸、边民通道、边境和海防线等“点”“线”空间的国境卫生检疫进行了制度性规定,确保了国境卫生检疫在空间上的完备性。
职责完备性
2024年修订版除规定海关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外,还规定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海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装备物资进境出境的卫生检疫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2024年修订版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职责,确定了“条块协调”的制度框架,确保了国境卫生检疫在职责上的完备性。
管控措施完备性
2024年修订版对跨境传播传染病管控措施的完备性主要体现在第二章:一是管控对象的完备性,兼顾对进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包括尸体、骸骨、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等不同对象的管控措施;二是管控流程的完备性,从审批、申报、检疫查验、卫生处理到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检疫查验措施的完备性,包括采取检查措施、实施医学措施,明确对人员的检查措施包括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查阅旅行证件、核查疫苗接种证明或预防措施证明、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及采样检验,医学措施包括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实施现场防控措施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以及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发给就诊方便卡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四是货物物品管控措施的完备性,对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货物物品,除要求实施卫生处理外,还要求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可以决定不准其进境或者出境,或者予以退运、销毁,甚至海关可以暂停相关货物的进境。
卫生检疫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的完备性
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2024年修订版的第四条指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的原则,健全常态和应急相结合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同时规定,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国境卫生检疫日常工作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纳入口岸建设规划;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纳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大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2024年修订版在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保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和口岸建设规划等多方面体现了国境卫生检疫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确保卫生检疫应急处置工作在常态化防控的基础上得以有效开展。
应急处置机制的完备性
2024年修订版新增“应急处置”一章,对应急处置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急处置的范围仅限于“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急处置措施的启动程序为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为“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同时,为了今后更好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法律相衔接,规定了“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明确了应急处置采取的具体措施
2024年修订版规定,经国务院决定海关或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指定进境出境口岸;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暂时封锁有关国境。同时,增加了“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这一兜底条款,为应对其他复杂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预留法律空间。
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完备性
2024年修订版建立了完整的传染病监测与预警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传染病监测工作机制
具体为“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跨境传播传染病监测制度,制定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各地海关按照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开展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这种机制保障了传染病监测制度、规划和方案的权威性和可调整性,也可以结合各地特点有针对性落实。
扩展了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较2018年修正版仅“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 2024年修订版规定“结合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检疫查验,系统持续地收集、核对和分析相关数据,对可能跨境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扩展了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健全了多渠道传染病监测机制
2024年修订版通过“完善传染病监测网络布局,加强对境外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监测渠道,提升监测效能”,海关、卫健、疾控互相通报传染病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海关和疾控报告传播传染病风险等规定,健全了多渠道传染病监测机制。
对传染病监测与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作出明确规定
2024年修订版规定“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外传染病监测情况,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对传染病监测与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作出明确规定。
保障措施的完备性
2024年修订版新增“保障措施”一章,提出了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和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要求;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明确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支持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从多方面确保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总则”一章规定“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明确将国境卫生检疫纳入国家传染病防治体系,保障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与口岸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衔接,形成有机整体。
法律责任的完备性
2024年修订版体现法律责任的完备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有责无罚”(部分正面规定缺乏清晰明确的对应罚则),对卫生检疫所有正面监管规定均设置对应罚则,法律责任由2018年修正版的四条增至七条,并细化了相关表述。
针对处罚畸轻,在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增至二百万元以下。
丰富了处罚手段,除保留了原有的警告、罚款等处罚手段外,还增加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等措施。
增加了相关法律联动处罚和“行刑衔接”,如规定“未经许可在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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