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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海关法治建设 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作者:许青
文 / 许青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推进海关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卫生检疫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完善了口岸防控制度,提升了口岸防控效能,对筑牢口岸检疫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推进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建设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海关作为国门安全的守护者,必须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升疫情防控能力。2024年修订版第四条增加“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法律中,保障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地位,保证国境卫生检疫的正确方向。这是做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政治保障,也是落实宪法规定和精神的体现。
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筑牢国境卫生检疫法治防线
完善检疫查验规定
明确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等进出境需向海关申报,海关可采取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检疫查验措施,补充了过境交通运输工具检疫查验和关系生物安全的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等规定。同时,海关总署应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明确传染病监测职责
规定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传染病监测职责,要求海关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互相通报传染病监测信息,海关总署需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强化卫生监督责任
进一步明确海关的卫生监督职责,以及口岸运营单位、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确保口岸卫生符合要求。
推进通关便利化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可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在保障卫生安全的同时,减少对经贸活动等的影响。
强化保障措施
2024年修订版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财政和物资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技术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等在法律层面作出了制度安排,为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实施提供坚实支撑。
细化法律责任
对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由海关责令整改,可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措施,细化了违法情形,丰富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同时,明确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机制,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治保障
2024年修订版增加了口岸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填补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面的空白,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和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海关系统依据应急物资装备以及储备库设置布局,在全国成立东西南北中5个区域应急处置联动协作组,优化平急转换、跨越区域、协同高效的应急防控体系,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的区域联动协作工作程序,进一步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置了大型邮轮诺如病毒感染等聚集性疫情;扎实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邮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航空口岸秋冬季疫情防控演练等一系列应急演练,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形成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合力
一是确保新旧法律顺畅衔接。推动疾控部门编制发布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研究修订《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研究建立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转运移交机制。二是注重与《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协调衔接。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做好配套制度修订工作。推进《国境卫生检疫法》释义及实施条例修订等工作,完成《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检疫医师管理办法》等一揽子配套制度修订,为海关全面有效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四是确保与国际法规在原则上保持一致。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于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体现了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的尊重,也与国际条例中的卫生检疫要求相衔接。
强化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提供国境卫生检疫法治支撑
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是传染病防控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在传染病防治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修订版健全了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为跨部门沟通合作和联防联控提供了法治支撑。一方面,海关会同外交、商务、卫健、疾控等8部门建立口岸疫情疫病防控数据共享协作机制;会同9部门印发推动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与国家疾控局建立卫生检疫岗位联合培训机制,联合发布《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更新《就诊方便卡》,实现口岸发现病例从“国门”到“家门”的闭环管理;与国家移民局建立生物安全数据共享和协同处置合作机制等,部门间的合作持续深化拓展,形成口岸疫情防控有效闭环。另一方面,海关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中俄两国元首见证下与俄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国境卫生检疫合作协议》;与中国香港卫生局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医务卫生局关于出入境卫生检疫合作安排》;持续深化中俄、中蒙、中越、中老在跨境病媒生物监测等领域的合作;向世卫组织提供口岸病媒生物监测技术参考指南等,在全球卫生治理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深圳海关所属罗湖海关关员对出境旅客开展体温监测。图 / 郑弋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