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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行政
作者: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司长 朱兆银
文 /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司长 朱兆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主题,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与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海关担负着守国门、促发展的职责使命,深入学习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行政,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应当将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抓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贯彻实施紧密结合。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建设方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动员、总部署,应当全面深入理解和把握并落实到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实际工作中。
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质和决策部署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深入分析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和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决定》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定位
《决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在新征程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需要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海关处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国际和国内大循环的交汇点,必须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当好“排头兵”。
找准推进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法治建设的方向
《决定》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能力。”作为健康国门卫士,海关卫生检疫工作应当胸怀“国之大者”,立足海关工作实际,深入领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重大原则、重大举措、重要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守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更好以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现代化服务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加快修订配套法规和规章,完善中国特色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新冠疫情发生后,对依法防控、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2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建设,是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服务人民健康和筑牢国门安全防线的重要制度保障。2020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拟制定修改相关法律30部,其中就包括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已于2025年1月1日施行。抓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落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行政法规
作为细化和具体落实《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989年3月6日开始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际传染病疫情形势变化和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施行,《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与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已不适应、不匹配,需要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建设新形势和口岸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新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要细化制度措施,将《国境卫生检疫法》条款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程序化,以便于操作和落实;要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常态和应急相结合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的制度安排,切实聚焦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提升执法管理效能;要强化统筹兼顾,紧密对接国际卫生检疫规则,进一步增强具体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便捷性,更好地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修订和完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
根据2018年修正版制定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都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和新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精简规范国境口岸卫生监督规章制度,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合并修订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通过修改和完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体系。
完善技术操作规范和相关工作制度
2024年修订版进一步明确了口岸防控的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以及“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发布了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和操作手册,以依法科学、严格精准做好口岸传染病检疫查验和监测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持续完善检疫医师、口岸卫生监督员资质管理制度;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口岸传染病监测制度,制定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做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度衔接
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应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联协调,增强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制度合力。《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中国作为该条例的缔约国,有义务遵守条例的规定并致力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
《传染病防治法》是全面规范传染病防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综合性法律,侧重于境内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检疫法》则是规范国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和监督,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危害的跨境传播的专门法律。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是国家传染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没有作出规定的事项可以直接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两部法律制度应当做到统筹协调、紧密衔接。
《生物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法律。在国家生物安全防线中,口岸是第一道防线,该法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保障生物安全的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做好法律间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抓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当前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实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各项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法》注重加强党的领导,第四条规定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国家法律形式保障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地位,实现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实际工作中要加强政治引领,时刻将党的领导体现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扎实做好法律实施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对内加大培训力度,使海关系统工作人员更加准确、深刻理解《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制度调整,做好制度衔接,对法律条款理解到位、执行到位,确保海关执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对外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国境卫生检疫法》条款变化的规定,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行政相对人知法、懂法、守法,理解支持海关执法;同时做好对内对外法律释义、征文研讨工作,形成普法、执法、守法协同共治格局,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严格精准落实常态化检疫查验和传染病监测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对海关在常态下可以采取的检疫查验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了信息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以及查阅旅行证件、核查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等,其中医学检查包括“采样检验”。
对于海关发现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由地方疾控部门组织接送并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对于海关发现的疑似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由海关“发给就诊方便卡”,医疗机构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给予优先诊治;明确“外交人员卫生检疫无豁免”,对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进境外国人可以不准其进境,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监督实施卫生处理,对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许可;严格按规定开展传染病流行情况及信息的监测、评估、通报、报告和信息发布。
规范开展口岸和相关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监督
口岸卫生监督的实施范围包括口岸和停留在口岸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近40年的执法实践证明,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对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国境卫生检疫法》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履行口岸卫生监督的职责,以及口岸运营单位、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和相关经营主体的职责。规定海关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病媒生物的防除,监督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督固体、液体废弃物和船舶压舱水的处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监督职责;口岸运营单位保持口岸卫生状况,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保持交通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和无污染状态,相关经营主体应取得海关卫生许可,对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海关要求实施整改和卫生处理。
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和全面保障措施
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境外或者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和地方人民政府配合、协调一致,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对进境人员集中实施采样检验和医学观察、指定进境出境口岸、临时关闭口岸或者暂停口岸部分功能、临时封锁有关国境以及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出境等必要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减少进出境航次、班次或者暂停特定航线、班线,限定交通运输工具载运旅客数量,要求进境人员在境外接受相关检测并凭检测合格证明登乘交通运输工具,限制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外国人进境,限制中国公民前往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暂停签发出入境证件,对进出境的特定货物、物品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必要措施。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队伍建设等,由国家提供支持和保障。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善中国特色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海关卫生检疫领域改革、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治根基,确保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在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见到实效,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司长朱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