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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卫生检疫能力提升路径详解
作者:孙东林 涂静如
文 / 孙东林 涂静如
当前,全球新发、突发传染病频发,给口岸传染病防控工作带来新挑战。同时,经济全球化和跨国贸易加速推进,国际航行船舶作为高密度商品跨境流动的主要载体,使海港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的持续提升变得愈发重要。本文聚焦进出境船舶现行监管问题,分析海港口岸传染病输入风险,进而提出提升一线卫生检疫能力的对策建议。
海港口岸疫情防控现状
20世纪70年代至今,全球已发现新发传染病40余种,平均每年新增1种至2种,全球传染病的发展趋势呈频发、新发多、老旧复发多、传播快、防控难度大等特点,根据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规律,需格外警惕“ ╳ 疾病”的出现。在一线口岸现场,仅依靠症状鉴别多种传染病已愈发困难,例如,疟疾早期和新冠病毒感染症状相似,口岸鉴别排查难度较大。同时,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入推进,国际航行船舶作为最主要的全球贸易运输工具,易伴生传染病跨境传播、外来物种入侵等风险。以粤东海港口岸为例,当前主要往来航线国家(地区)为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2024年以来,东南亚部分国家(地区)登革热疫情高发,加之全球气候变暖因素影响,蚊媒传染病流行季节延长,同时猴痘等疫情在部分国家(地区)陆续出现,船员换班、临时上下船等行为增加了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
船舶现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监管制度体系尚需完备
一是规章制度修订较为滞后。《国境卫生检疫法》作为一部针对国境口岸的专门性法律,配套的检疫医师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等资质管理办法、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等规定已陆续出台,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船舶卫生证书签发规范、《卫生检疫标准作业手册》《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等规章制度均未进行修订,部分依据文件已作废或更新,检查标准较为滞后,不能完全适配实际工作需求,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执法依据不充分、不明确等困惑。二是跨部门监管权责尚未明晰。我国对压舱水的监管要求分散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未能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海关、海事局、生态环境部等多个部门的法定职能上均涉及压舱水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给压舱水监管带来一定难度。例如,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压舱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卫生检疫法》则规定“海关监督船舶压舱水的处理”,但并未有文件对海关压舱水监管进行细化。
电讯检疫及信息化系统未能完全适配实际工作需求
一是电讯检疫与通关效率存在矛盾。船方申请电讯检疫的前提是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有效期为12个月的卫生证书,海关同意电讯检疫后,船舶即可直接靠泊作业,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无卫生证书填报界面,且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比例极低,这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出的不得以公共卫生理由拒绝授予船舶无疫通行的权力以及除《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规定的卫生文件外在国际航行中不应要求其他卫生文件等两条规定相冲突。二是风控指令同质化严重。在船舶布控查验指令上,不同的疫情布控表单长期加载完全相同的内容,如新冠病毒感染、登革热等均加载饮用水检查项目,未能根据传播途径进行合理分类。三是信息化系统智能化不足。新智慧卫生检疫系统无法通过对信息数据进行规律性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实验室结果缺乏有效互动和深入挖掘,对风险监测预警不够,且监测系统信息来源途径相对单一,无法同卫健、边检、疾控等单位实现跨部门传染病信息共享。
卫生处理监督需进一步优化
一是执行标准不明确。海关发现需卫生处理指征的情形时,船方不需要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卫生处理工作,可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实施,卫生处理实施单位不需要取得海关核准,但应当具备现场卫生处理能力,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技能,从事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不需要取得海关认定许可,但相应能力的标准尚未明确。二是卫生处理监督未能完成闭环。《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明确符合病媒生物超标、食品(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等指征,即应当实施卫生处理,但工作中往往会面临诸如灭鼠周期长而船期紧张的矛盾,可能出现船舶未卫生处理完毕即出港的现实,以致未能形成监督闭环。三是监督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卫生处理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需要根据传染病流行病学特征、公共卫生风险特点等确定卫生处理靶标,明确卫生处理对象、范围、程序、方法以及相应的评价措施。基于人员新老更替现实,存在海关监督人员对卫生处理业务不熟悉,导致未能从卫生处理的关键点进行口岸事中的监督。
证书验核及签发监管仍需探索完善
一是证书验核真伪缺乏有效手段。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但目前海关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未实现全国信息联网,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海关也无法核实证书真伪。加之自2025年4月1日起,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实施信息化管理,海关缺乏线上查询健康证真伪的方式,仅可通过联系体检机构核实,此举可能进一步催生违规获取健康证明乱象。二是证书签发人员资质要求较为严苛。现行《检疫医师管理办法》规定仅有高级检疫医师才能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但取得高级检疫医师资质要求较高,导致现场符合签发该证的人员不足。试行规范要求两名检查人员应为卫生专业并接受过培训,其中至少一名具备2年以上船检工作经验,这与当前岗位人员交流的现实矛盾。
卫生检疫队伍人才储备不足
一是实际工作受困于资质要求。目前,非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经过培训后也能熟练掌握包括流行病学调查、鼻咽拭子采集、卫生处理监督等基本操作,但往往却受制于专业背景问题,未获得相应授权,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资源,例如,不少海港口岸具备检疫医师资质的人员数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需求。二是系统操作熟练程度仍需提升。为全面落实智慧海关建设要求,当前卫生检疫工作呈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趋势,各类系统需要依据口岸监管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升级。近年来,新入关人员、新交流人员对部分系统操作不熟悉,不能很好地利用大数据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卫生检疫工作。

宁波海关所属大榭海关关员开展船舶锚地登临检疫。图 / 巫毅鸿
提升船舶卫生检疫能力的对策建议
法律体系规范化
一是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尽快推动《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海关执法规范文件、行业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进程,明确最新的工作要求、最新表述,明晰定位,明确上下位法的效力范围。同时,相关制度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做好协调衔接,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的精神保持一致。二是以公告形式公布监管规定。一方面方便执法相对人便捷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现场关员的执法效率,执法相对人更容易接受配合海关监管,做到执法公开透明。三是充分融合各条线监管要求。以一次登临、一次执法、数据共享为导向,深度融合船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海关监管等要求,制定贴合实际的政策,避免不同条线的文件冲突。例如,及时制定国际航行船舶药品监管较为明确的管理规定,明确药品供船、过期药物回收销毁等具体规定;构建压舱水监测协调配合机制,制定涵盖卫检、动植检条线的关于压舱水监管办法。
信息系统智能化
一是完成海关内部作业系统的数据共享。实现旅客通关管理系统、智慧卫生检疫系统、运输工具水空子系统、实验室管理子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数据互联互通。二是提高作业系统风险分析精准度。引入DeepSeek等AI技术,对来源国(地区)疫情态势、航线航行时长、境外换班情况、历史监管底账等关键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合理划分船舶风险等级,提高重点航线、重点船舶的布控精准率。同时,根据风险研判简化现场查验项目。以船舶查验记录表为例,根据来源国(地区)不同疫情风险、疾病不同传播途径进行合理分类,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项目。三是打造全国统一的健康证管理平台。构建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健康证书一证一码、扫码可查、全程留痕;对核实为伪造的证书实现实时上传,移交后续处置;加强与地方公安、市场监管、海事部门的执法互助,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人才队伍梯队化
一是夯实基础能力。结合《“国门卫士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强化卫检岗位练兵和比武,定期开展跨单位、跨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发现异常、解决突发情况的能力。依托署级、关级卫生检疫实训点和卫生检疫岗位联合培训班,编制贴近基层的培训教材,对新入关、新交流人员等在岗关员开展新修订法律法规、船舶检疫查验能力等培训。面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卫生检疫业务中新理念新思维的应用,为一线关员提供到院校、科研机构等学习机会,为将来的业务信息化需求尽早进行人力储备。二是成立疫情防控专家组。依靠海关卫生检疫区域协作机制,组建口岸传染病常态化专家咨询团队和应急响应骨干团队,及时指导现场解决问题,确保执法统一性;依托联防联控机制,与地方成立包括专家组、突击队在内的快速反应队伍,处理急、难、险等突发事件。三是加强资质管理。建议在资质管理上重能力、重经验、轻资质,及时优化调整检疫医师资质准入要求。参考食品检查员、动植物检疫资质实施分类管理,具备专业背景或从事一定年限相应岗位即可取得普通资质。例如,修改初级检疫医师资质为从事卫生检疫岗位满1年即可申请。同时,明确开展船舶卫生检查需要的资质要求。
联防联控精细化
一是统一跨部门执法标准。海关的卫生检疫工作是多个政府单位职能在口岸的集合,例如,供船食品(饮用水)及其卫生许可单位管理涉及市场监管和卫健部门,药械监管涉及药监部门,船舶监管涉及海事部门,传染病防控涉及卫健、疾控部门,等等。建议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与相关单位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执法互助形成监管闭环。二是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在传染病监测方面,基于公开渠道监测信息和联防联控部门情报信息,推进建立“疫情监测分析+联防掌握情报+口岸精准布控”的“靶向检疫”新模式,实现传染病风险实时感知、高风险人员精准检疫、出入境人员快速通关,有效防控传染病跨境传播。三是发挥跨部门监管合力。例如,在船舶登临布控检查时,联合海事局开展船舶PSC检查,了解各类船舶构造,识别卫生风险控制点,指导船方进行整改,保障船员在航行中享受基本卫生健康权利,同时与海事部门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强化对压舱水监管,实现部门间数据采信机制,避免多部门重复监管,增加船舶运营方负担,浪费行政执法力量。
(作者单位:汕头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